本标准第4至第9章是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gbz 119-2002《放射性发光涂料卫生防护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 119-2002 同时废止。 本标准与gbz 119-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作了编辑性修改,由原标准共13章3个附录,现调整为共9章2个附录。 ——删除原标准放射性发光涂料工作单位类别的内容,并对原标准放射性废物管理与辐射监测等章节内容作了必要的调整与删除。 ——修改了工作人员和公众成员一年中吸人或食人3h和147pm的年摄人量限值。 ——修改了工作场所空气中147pm的控制浓度值。 本标准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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