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第4-7章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GBZ 123-2002《汽灯纱罩生产放射卫生防护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123—2002同时废止。 本标准与GBZ 123-2002相比,主要修订如下: ——修改了工作人员一年中吸人或食人放射性核素的年摄人量限值及空气导出浓度等数据; ——增加了工作场所的布局和分区等; ——删除了原标准中有关环境监测的内容。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电子科技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毛亚虹、刘怡刚、刘德明、李长虹。 本标准所代替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6366 1996,GBZ 123—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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