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除第6.1条为推荐性外,其余均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GBZ 38—2002《职业性急性三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 38—2002即废止。 本标准与GBZ 38—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将诊断分级标准从轻度中毒和重度中毒两级改成轻度中毒、中度中毒和重度中毒三级; ——在重度中毒诊断中增加心源性猝死内容; ——删除附录中皮肤损害的内容。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由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负责起草,深圳市宝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龙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与起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u505一1989、GBZ 38—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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