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一起绑架撕票案,与受害人最后接触过的两名嫌疑人被抓获,经审讯嫌疑人作了供述,承认是他们杀死了被害人。根据供述,警方找到抛尸地点,因当地矿洞很多,且多有坍塌,根本无法找到尸体,但在抛尸现场发现了一双黑皮鞋。此鞋经受害人家属以及嫌疑人辨认,都确认是受害人所穿的。但是,在法院审判时,被告人当庭翻供,而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受害人已经死亡,法院一审对被告人做出无罪判决……这个案子是我从媒体上看到的。 某村一痴呆女子失踪,后在村中一光棍汉家中的夹层墙内发现该女的腐尸,阴道内被塞满老玉米豆,且在屋内找到该女生前使用的皮带。这起案子带有明显的变态淫杀特征,屋主自然成了嫌疑人,审讯后他也交代了作案过程。但是,法院审理后认为,女尸上无精液,无杀人凶器,不能认定,被告人被无罪释放……这是我在采访中听到的案子。 某县里的一名公务员雨夜遇害。经过长达一年多的调查,警方锁定了嫌疑人及其涉嫌包庇的亲属,每个人的供述都相互吻合、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法院一审做出有罪判决。一年后省高院将案件发回重审。重新审理此案的结果是: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几名被告人均因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这是我曾经采访过的一起案子。 像这种最初被认定涉嫌犯罪、最终却因证据不足而存疑不诉或疑罪从无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时常可见。从法律角度看,上述案件中的被告人已经毫无疑问地被宣布无罪;然而,如果在后来的侦查中没有发现新的线索,不能找到其他的嫌疑人,案件仍然处于未破状态,那么上述被告人的涉案嫌疑也就不能说随着无罪宣判而得到了最终的排除,当初的嫌疑依旧存在,关键在于这些嫌疑不能达到“证据充分”的标准。 由此,我便想到,一桩案件能不能破掉,是须具备一定条件的,而侦查所收集的材料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证据标准,则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条件。所以,作案人在案后通常采取的行动便是销毁证据。然而,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百密终有一疏,大部分的犯罪分子总会露出马脚,从而被绳之以法。但是,综观古今中外,又留下了多少没有破获的案件而成为永久的谜。比如1888年发生在英国伦敦的“开膛手杰克”案,在两个多月中连续地残杀街头妓女,并开膛剖腹,恐怖的杀人活动震惊了全英国,苏格兰警场全力侦查,但始终不能破案。一百多年来,这例凶杀案吸引了许许多多的大小侦探、心理学专家进行研究破解,竟成为西方侦探的一个经典迷案。即使在法庭科学已经大为提高的现代社会,仍然是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地侦破案件。据2004年6月1 0日新华社记者田雨报道,“来自公安部的统计显示:去年全国共立刑事案件439万起,破案184万起,破案率仅为41.9%,有超过一半的刑事案件没能破获。公安部负责人表示,这还不算立案不实因素,如果如实立案,估计全国目前刑事案件破案率可能在30%左右。”了解到这些事实,那么对于这样的看法就不会感到奇怪:有一些案件从一开始就注定了是属于那种无法破获的案件。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但最根本的一条,就是已经无法提取到作案人的犯罪证据了。 20世纪初,法国的刑事科学家埃德蒙·洛卡尔博士提出了著名的“洛卡尔物质交换定律”,即一旦两件物体相接触,其间必将发生物质交换。刑事科学家通过勘查这种物质交换的痕迹,就能确定嫌疑人与案件是否相关。这一定律大大地开阔了警探们的思维,指引了痕迹物证科学的发展。然而,许多物证就如同新闻一样,属于“易碎品”,稍不留神或有意为之,就会改变形态或消失得不见踪影。一旦“物质交换”所形成的痕迹被破坏干净,证据便不复存在。尽管通过逻辑推理、心理分析,可以在极大的可能性上锁定作案人,但由于缺乏法庭认可的直接证据,仍然不能实现破案。 在我重温了自己所写的这些表现刑侦专家科学办案的纪实作品后,又写下了这些不免叫人沮丧的文字,无非是想提醒自己,刑侦破案不光是“过五关斩六将”的辉煌,同样还有“夜走麦城”的败绩,有的案件在耗费了巨大的侦查成本之后,仍然无法突破,终成积案。 显而易见,一起案件的侦破,最终取决于能否获得充分的证据,而证据的获得,除了一般所说的人证(受害人、目击者)、物证(赃物等)之外,大量的痕迹证据都离不开刑事科学技术的应用。为此,我利用职业的便利,在深入刑侦一线的采访中,就特别注意了解那些刑事技术专家们的先进事迹,注意记录下他们在破案中的科学思路,注意发现成功的典型案件。2003年我曾将自己写下的这些作品结集出版,书名就叫《科学神探》,现在出版的这本《午夜凶案》,基本上可以看作是它的续集,总体上仍是在弘扬科学办案的思想,并力图将其与案件侦破中的悬疑及曲折有机地合为一体,希望读者能从中了解到破案的艰辛和科学的价值。 我也希望通过这本书,结识一些对科学破案或侦探故事感兴趣的朋友,对相关问题进行有益的探讨。借此机会留下我的电子邮箱(zhangzemin@sohu.com;zzm550311@2lcn.com),欢迎各位朋友不吝赐教。 张泽民记于丙戍年初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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