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一部分 《护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1.《护士条例》由哪个机构或部门颁布?属于法律体系中的哪一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由哪个机构或部门颁布?属于法律体系中的哪一层? 3.国家制定《护士条例》的目的是什么? 4.《护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相比较,有何特点和不同? 5.《护士条例》第一条中的“护士”含义与平时大家所称“护士”有何不同?“护士”定义包含哪些特点? 6.《护士条例》第一条中提出的“人体健康”和“护理学导论”中提到的“健康”有何不同?“人体健康”的标准是什么? 7.《护士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请问“农村”和“基层”有什么区别? 8.《护士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作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请问“杰出贡献”的标准是什么? 9.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 10.各行政区域护士监督管理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 11.对在护理工作中作出杰出贡献的护士进行奖励,《护士条例》有何规定? 12.如何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 13.发生医疗纠纷时应该如何维护护士的权利? 14.什么是“规范护理行为”? 15.保护护士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16.《护士条例》第四条“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中的保障护士待遇应该达到一个什么水平? 17.人身安全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18.《护士条例》是如何阐述社会对护士的尊重的?为何要强调“尊重护士”? 19.在促进护理事业发展方面,政府负有哪些职责? 20.为了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对护士提出哪些要求? 21.为何要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卫生机构工作? 22.《护士条例》第三条提出:护士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受法律保护,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23.卫生技术人员是指哪些人员? 24.《护士条例》制定的意义是什么? 25.《护士条例》中护士的哪些权利受法律保护? 26.全社会应当如何对待护士? 27.对在护理工作中作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国务院有关部门应该如何嘉奖? 2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作出突出贡献的护士应该如何嘉奖? ……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部分 《护士守则》 附录 核心名词索引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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