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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开举,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1984年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律系,现任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行政法教研室主任,宪法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民主促进会河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河南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河南省地方立法研究会理事,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郑州市人大立法咨询委员会委员,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焦作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郑州市工商局廉政执法监督员,河南经济内参顾问,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廉政执法监督员,滑县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郑州大学校长法律顾问,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1984年以来,先后为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开设了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学、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国家赔偿法学、比较行政法学等多门法学课程。教学效果优良,先后获得“郑州大学法学院中青年教师讲课大赛一等奖”、“郑州大学中青年教师讲课大赛一等奖”和“郑州大学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等称号。参与撰写学术著作近20部,其中主编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审定的高等学校统编法学教材《交通行政法》一部,个人专著《行政征收研究》一部,主编《国家赔偿法通论》、《行政处罚法通论》等著作五部。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宪政论丛》、《行政法学研究》、《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等十几种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 |
| 绪论 第一章 关于责任和法律责任的考察 第一节 责任 一、责任的概念 二、责任的根据 三、责任的基础 四、责任的结构 第二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二、法律责任的目的与功能 第二章 当前法学界行政责任观点的分析 第一节 有关行政责任的观点 第二节 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行政责任是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行政责任的界定 第一节 行政责任的宪政基础 一、民主 二、分权 三、法治 第二节 行政责任的实质 一、法律责任说 二、法律义务说 三、法律后果说 第三节 行政责任的行政法理论基础 第四节 行政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第五节 行政责任的功能 一、惩罚功能 二、维护秩序的功能 三、预防功能 四、补救功能 五、教育功能 第四章 行政责任的追究主体 第一节 行政责任追究主体的资格和行政处理权的性质 第二节 行政机关成为行政责任追究主体的条件 一、行政机关的概念和分类 二、行政机关资格的取得 三、行政管理权与行政处理权 四、行政机关取得行政责任追究主体资格的条件 第三节 授权组织与行政责任的追究主体资格 一、授权的概念 二、授权的条件 三、被授权组织的条件 四、委托组织与行政责任追究的主体资格 五、综合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 第五章 行政责任原则 第六章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第七章 行政责任的法律地位 第八章 行政责任能力 第九章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十章 国家责任 第十一章 行政责任的范围和阶段 第十二章 行政责任的实现形式 参考文献 后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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