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刘兰芳著 作者简介: 作品:《中医辨证治要》《商事判例文书专家点评》《公司法前沿理论与实践》《新公司法疑难案例判解》《商事审判指导规范与适用》《商事审判办案规则》《妇科病中医诊治》《名老中医临床用药心得荟萃》《中医辩证治要》 |
| 一、一般规定 (一)诉讼主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2001年10月9日施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现就审判实践中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资格认定、清算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等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企业下落不明的诉讼问题 1.诉讼中,企业(被告)的法人执照虽未注销,但法院在原告提供的企业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登记注册地均不能查明其下落的,应告知原告继续提供被告的地址;不能提供或提供的地址仍查无下落的,视为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可裁定驳回起诉。 企业有共同责任人(共同被告)的,且该共同责任人并非下落不明、并能够应诉.的案件,应对下落不明的被告公告送达。 【需要注意的问题】 本《意见》下发后出台了相关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17号):“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 更多 |
| 一、一般规定 (一)诉讼主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说明 (二)改判和发回重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民商事上诉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上诉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意见》 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上诉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三)仲裁协议效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请求裁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请求裁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审理请求裁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暂行规定’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说明 二、特别规定 (一)公司纠纷案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说明 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之二》 《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之二》的说明 (二)破产案件 关于印发《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操作规程》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操作规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操作规程)的说明》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三)保险纠纷案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试行)》的说明 (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 更多 |
商品评论(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