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一部分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制定城乡规划的法定要求】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原则】 第五条【城乡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关系】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保障】 第七条【城乡规划的法律地位】 第八条【城乡规划的公布】 第九条【公民和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进行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及内容】 第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经人大审议的规定】 第十七条【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和期限】 第十八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原则和内容】 第十九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二十二条【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首都规划的特殊规定】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要求和规划师执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编制城乡规划所需基础资料的保障】 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第二十七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的部门和专家审查制度】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城乡规划实施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实施城市、镇、乡、村庄规划的指 ……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部分 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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