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司法视角下的股东代表诉讼:对英国、美国、德国和中国的比较研究》为复旦法学文丛之一,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
| 李小宁,女,安徽休宁人。1992年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系并获法学学士学位,1995年于复旦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1年于香港大学法学院获普通法硕士学位,2001年参加美国富布莱特研究项目“美国历史和法律沿革”,2006年于荷兰格罗宁根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1995年8月至2002年8月、2007年3月至今任职于复旦大学法学院。曾在国内外出版和发表著作、论文(包括译文)若干,并曾参加上海市政府科研项目。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司法和比较法。 |
| 序 第一章 导论 一、股东代表诉讼的性质 (一)正当原告原则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性质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正当性 (一)股东代表诉讼的作用 (二)从经济学的角度证明股东代表诉讼的正当性 三、股东代表诉讼的缺点 (一)不当干预公司正常经营的风险 (二)原告股东的动机问题 (三)公司受偿所带来的问题 四、股东代表诉讼的作用 (一)股东代表诉讼的不同作用 (二)影响针对股东代表诉讼态度的因素 五、比较研究的对象 (一)英国 (二)美国 (三)德国 (四)中国 六、比较研究的范围 第二章 英国 第一节 英国有关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 一、传统的“foss规则”:原则及其例外 (一)“foss规则”的两个基本原则 (二)“foss规则”基本原则的例外 (三)对传统“foss规则”的评论 二、“foss规则”的发展 (一)prudential assurance co.ltd.v.newman industries ltd.(no.)(the court of appeal):确认原告诉讼资格 (二)taylorv national union ofmineworkers(derbyshire area):“不当行为人控制”要件的一般化 (三)smith v croft(no.):独立机构的观点 (四)简评“foss规则”的发展 三、民事程序规则第.条:司法准许继续股东代表诉讼的要求 四、对普通法股东代表诉讼的改革 第二节 股东代表诉讼在英国的作用 一、股东代表诉讼在英国作用微弱及其原因 二、不公平损害救济与股东代表诉讼 (一)不公平损害救济简介 (二)不公平损害救济与股东代表诉讼之间的关系 (三)在现行英国法下不公平损害救济是否会取代股东代表诉讼 (四)两种诉讼形式还是一种 第三节 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分 …… 第三章 美国 第四章 德国 第五章 中国 第六章 结论 主要参考资料 主要案例 后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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