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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法律适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第四条 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条 监督对象 第六条 报告制度 第七条 公开制度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八条 听取和审议报告的职权 第九条 确定议题的途径 第十条 代表视察制度 第十一条 监督对象的意见回应 第十二条 送交、修改和发放报告的期限 第十三条 报告的主体 第十四条 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处理和报告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九章 附则 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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