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大抵专门之学,非博观约取,其论说必不能详;非极深研儿,其精蕴必不能罄。此固非积数十寒暑之功候,不能有所成就。 ——沈家本·法学名篇序 |
| 马克·范·胡克(Mmrk Van Itoecke),比利时法学家,生于1949年,布鲁塞尔天主教大学法理学教授,欧洲法律理论研究院联合主任,国际法律哲学和社会哲学协会比利时分会主席。1967~1972年在根特大学研习哲学和法律。1979年以法官解释的自由为主题通过博士答辩,获得根特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72~1982年任安特卫普大学副教授,1979~1984年任布鲁塞尔天主教大学兼职教授、安特卫普大学兼职教授。1982年后任布鲁塞尔天主教大学教授,讲授法律导论、法律理论和比较法。1987~1991年及1996年至今任布鲁塞尔天主教大学法律系主任,该校比较私法理论研究项目(research projiect on Theory of Comparative Private LaW)主任。1989年后就任位于布鲁塞尔的欧洲法律理论研究院联合主任(另一名是Frangois 0st),1992年后主持该院法律理论硕士研究生课程。其英文代表作除了本书外,还编有Epistemology and Methodology 0f(20mparatiVe IAtW,(C)xford:Hart Publishing,2004),等等。 |
| 中译本序 范·胡克 后形而上时代的“沟通主义法律观”——《法律的沟通之维》代译序邓正来 自治性与合法性之间——《法律的沟通之维》译者导言孙国东 前言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一个关于法律的故事 第二节 法律的一种沟通进路 第二章 定义“法律” 第一节 如何下一个定义? 第二节 如何勘定我们(将)称之为法律的经验事实的边界? 第三章 法律的(可能)特征 第一节 人的行为、人的互动与法律 第二节 作为一套规范的法律 第三节 作为制度化规范性体系的法律 一、形式上的制度化 二、社会学上的制度化 三、职业性制度化 第四节 法律与国家 第五节 法律与强制 第六节 法律的自治性 一、形式自治性 (一)循环性 (二)运行闭合与认知开放 (三)“自治”的类型 二、实质自治性 (一)何种自治 (二)自治的程度 第七节 法律系统的闭合性和整全性 第八节 法律与文化 一、一般文化 二、法律文化 (一)社会中的法律文化 (二)法律人的法律文化 (三)法律文化与法律的和谐化 第九节 法律与正义 第四章 法律的功能 第一节 建构社会 一、政治权力 二、社会聚合 …… 第五章 法律规范的概念 第六章 法律系统的概念 第七章 法律方法论 第八章 法律的合法化 第九章 结论 索引 译者后记 附录1 一种沟通主义的法律观——范·胡克《法律的沟通之维》述要 附录2 沟通视角下的法理学——范·胡克《法律的沟通之作》简评 附录3 “交往”,抑或“沟通”?——哈贝马斯理论中“Communication”译名辨兼及“Law As Communication”的翻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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