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宋炳庸,男,1942年5月生,广东镇川人。吉林大学法律系学士,延边大学法学教授,日本大学、关西学院大学法学部客员教授。著有《法律行为辩证论》、《韩国民法》、《外国民法概论》、《经济合同法讲座》等。主要论文有“无效法律行为用语不可屏弃”(《法学研究》1994年第3期)、“哲学与法律行为概念名称”(《东疆学刊》2004年第2期)、“法律行为的历史概观”(日本《法学纪要》第43卷)、“法律行为的前身、现身与后身”(韩国《法学》第41卷)、“法律行为的实质”(美国《社会科学研究》中文版2006年第4期)等五十余篇。 |
| 第一章 法律行为的历史 第一节 法律行为历史的研究方法 第二节 原始社会与法律行为 第三节 国家社会与法律行为 第四节 地球村社会与法律行为 第二章 法律行为的实质与本质 第一节 法律行为实质与本质的含义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实质与本质 第三节 法律行为实质与本质的运动规律 第四节 德国法律行为实质妥当说评析 第三章 法律行为的性质与特征 第一节 法律行为性质与特征的含义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三层属性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性质现有论评析 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特征 第四章 法律行为的要件 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 第二节 法律行为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区分之法理 第三节 法律行为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区分之实益 第五章 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 第一节 民事行为概念的科学含义 第二节 民事行为用语的法律实益 第三节 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 第六章 民事行为的种类 第一节 法律行为 第二节 准法律行为 第三节 事实行为 第四节 容许行为 第五节 违债行为 第六节 失权行为 第七节 侵权行为 第七章 民事行为的分类 第八章 中国民事行为现有论评析 第九章 法律行为的定义 第十章 法律行为的抽象概念名称 主要参考书目 后记 |
商品评论(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