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作者的基本观点是,互益性法人的产生具有自发性、民间性和自律性的特点,其设立和运行均体现出意思自治的私法原则,因而互益性的法人在本质上应当属于私法人。这一结论并不因某一些互益性法人被授权行使行政性权力或比较多的提供了公共产品与服务而改变。互益性法人属于私法上的主体的本质特征,并不能就认为与互益性法人相关的所有问题都是私法问题。恰恰相反,互益性法人的会员制结构和一部分互益性法人(如商会、行业协会)在整个社会体系中所扮演的角色,决定了它经常性的被授权行使一些行政性的权力,如对会员的资格认定、纪律处分、处罚等,这些行政性的权力有的是由法律直接进行了规定,有的则是通过行政机关委托的方式。当互益性法人因法律或行政机关的授权行使某一行政性的权力时,就要受到公法规范的调整。 |
| 陈晓军,1972年6月出生,现为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教授,民商法学博士,为山东农业大学“1512”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员。
先后于青岛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获得学士、硕士学位,硕士毕业后在山东科技大学方法学院法学系任讲师、副教授。2003年至2006年,在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为期8个月的访学,进行美国人制度理论、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发表以公司法为主的学术论文二十余篇,主编专著二部。 |
| 导论 一、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二、研究方法 三、理论创新与不足之处 第一章 互益性法人概说 一、互益性——法人目的的第三条道路 (一)法人目的的法律含义 (二)法人的目的非公即私吗 (三)多元化的利益需求对法人目的的影响 二、互益性法人产生的历史、经济与社会根源 (一)历史契机 (二)经济基础 (三)社会根源 三、互益性法人的基本类型 四、互益性法人的特征 小结 第二章 姓“公”抑或姓“私”——互益性法人的身份难题 一、对互益性法人法律性质的争论 二、互益性法人法律性质立法例 (一)商会立法 (二)行业协会 三、如何看待互益性法人的“公法人”倾向 四、本质上应当属于私法人 (一)商会、行业协会的产生历史 (二)确立互益性法人私法人地位的意义 小结 第三章 互益性法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所享有的权利 (一)共益权 (二)自益权 二、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法人章程及职业道德规范等义务 (二)缴纳会费的义务 (三)禁止分配利润的义务 小结 第四章 互益性法人的权力类型 一、规则的制定权 二、行业标准制定权与认证权 三、处罚权 (一)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二)互益性法人处罚权的内容 …… 第五章 互益性法人与反垄断法 第六章 互益性法人在税法上的地位 第七章 互益性法人的治理与监管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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