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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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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注

最 低 价:¥4.20

定 价:¥6.00

作 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5-1

I S B N:9787503683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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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节录)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是关于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选举、监督和罢免制度的一部重要法律。选举法自1979年重新修订后,于1982年、1986年和1995年先后做过三次修改。2004年,根据《宪法》进行了个别修改。
《选举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基本原则。我国选举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是公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选举方式是间接选举与直接选举相结合。
  (二)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选举法对代表名额确定、代表名额的变动、州县城乡代表比例、市区城乡代表比例:省城乡代表比例等作出了规定。
(三)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选举法对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单位、城乡比例、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等作出了规定。
(四)关于各少数民族的选举。选举法对少数民族代表名额、自治地方其他民族代表名额、散居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少数民族单独选举或联合选举、选举文件的民族文字、少数民族选举的其他事项作了规定。
(五)关于选区划分。选举法对选区划分的原则、选举平等等作了规定。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六)关于选民登记。选举法对选民登记办法、选民名单的公布、选民名单案件等作了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七)关于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法对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差额比例、酝酿与预选、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级代表、介绍候选人等作了规定。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选民或者代表都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八)关于选举程序。选举法对投票程序、间接选举的主持、无记名投票、委托投票、计票、选举有效和有效票、当选票数、选举结果的公布等作了规定。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九)关于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选举法对代表的监督、直接选举的代表的罢免、间接选举的代表的罢免、罢免应无记名投票、通过罢免的票数、被罢免代表有关职务相应撤销、代表辞职、代表辞职被接受有关职务相应终止、代表出缺的补选等作了规定。
(十)关于对破坏选举的制裁。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法列举了破坏选举的行为,并规定了对实施这些行为的惩罚办法。以该法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选举法涉及的法律主要包括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刑法等。

作者简介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第二条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
 第三条 选举权
 第四条 投票权
 第五条 人民解放军的选举
 第六条 妇女代表和归侨代表
 第七条 主持选举机构
 第八条 选举经费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九条 代表名额
  第十条 具体名额的确定
 第十一条 名额固定
 第十二条 名额分配原则
 第十三条 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十四条 省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原则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五条 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
第十六条 省级人大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原则
第十七条 少数民族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
 第四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十八条 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的代表名额分配
第十九条 聚居区内其他民族代表的选举
第二十条 散居少数民族代表的选举
第二十一条 少数民族的单独选举或联合选举
第二十二条 使用少数民族文字
第二十三条 其他事项的参照办理
 第五章 选区划分
第二十四条 选区划分的办法
第二十五条 代表人数大致相同原则
 第六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六条 选民的登记
第二十七条 选民名单的公布
第二十八条 对选民资格的异议和处理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九条 代表候选人的产生
第三十条 代表候选人名额的确定
第三十一条 代表候选人的最终确定
第三十二条 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
第三十三条 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八章 选举程序
第三十四条 投票
第三十五条 主席团主持选举
第三十六条 无记名投票和委托代写选票
第三十七条 选民意志自由
第三十八条 委托投票
第三十九条 监票
第四十条 选举的有效
第四十一条 当选的条 件
第四十二条 选举结果的宣布
 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四十三条 对人大代表的罢免权
第四十四条 罢免请求的提出和表决
第四十五条 罢免案的提出和表决
第四十六条 罢免的无记名表决
第四十七条 罢免决议的通过
第四十八条 罢免后相关职务的撤销
第四十九条 辞职
第五十条 辞职后职务的终止
第五十一条 补选
 第十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五十二条 破坏选举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实施细则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修正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节录)(1992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节录)(20041027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335)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19961029修订)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2007316)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07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07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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