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书为中英文对照,将为所有在美上市的公司以及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指引。 《2002年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以下简称《法案》)第101条授权设立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The 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0Versighl,Board,简称PCAOB);第102条规定只有在该委员会登记备案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即“在册会计师事务所”)才允许编制和签发公众公司的审计报告,并且必须遵守该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第103条要求该委员会为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编制和签发上述审计报告时制订审计、质量控制和职业道德等准则,并报经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简称SEC)批准生效。 PcAOB在成立之后,将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AIcPA)通过审计准则公告(Statement on Auditing Standards,简称SAS)形式发布的审计准则(Auditing Standarld,简称AU)作为过渡准则,并根据《法案》的要求着手制定自己的准则。AIcPA审计准则通常以“Au sec.”后面加数字序号的形式出现,文中译作“审计准则第某某条”;而PcA-0B的准则译作“审计准则第某号”。 |
| 审计准则第1号 在审计报告中援引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的准则 审计准则第3号 审计文档 颁行审计准则第5号所引起的对PCAOB现行 审计准则的一致性修订(节选) 审计准则第4号 对以前报告的实质性弱点是否依然存在进行报告 审计准则第5号 与财务报表审计合并执行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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