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傅崐成,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厦门大学海洋政策与法律中心主任,《中国海洋法学评论》主编,中国内地、台湾地区和俄罗斯仲裁员。1974年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1980年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1982年荷兰海牙国际法学院研究, 1983年获美国维吉尼亚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LL.M. – with Specialization in Oceans Law and Policy),1986年获同校法学博士(SJD)。曾担任美国华盛顿大学(UW)和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主要从事关于海洋相关法律的教学研究工作。已发表中英文论文49篇,中英文专著19本。曾担任台湾立法委员、台湾大学和东吴大学法律教授。现兼任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仲裁员、台湾、厦门、武汉、俄罗斯远东区仲裁员。 |
| 作者序 第一章 《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的制定景 第一节 事实背景 一、技术的发展 二、水下文化遗产的商业性开发活动 三、“无意中影响水下文化遗产的活动” 四、关于水下文化遗产的考古或科研活动 第二节 法律背景 一、《公约》制定前各国的国内立法现状 二、《公约》制定前各国制定的双边、多边协定和区域性与普遍性国际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 三、传统海事法上捞救法和打捞物法(Law 0f Salvageand Law 0f Finds)与水下文化遗产 第二章 <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的谈判过程简介 一、关于新的国际文件的性质 二、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关系问题 三、水下文化遗产的定义问题 四、国家船舶与飞行器问题 五、与捞救法和打捞物法的关系问题 第三章 《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内容的解析 第一节 《公约》本体 序言 第1条定义 第2条 目标和一般原则 第3条本公约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间的关系 第4条与捞救法和打捞物法的关系 第5条无意中影响水下文化遗产的活动 第6条双边、地区或其他多边协定 第7条 内水、群岛水域和领海中的水下文化遗产 第8条毗连区的水下文化遗产 第9条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范围内的报告和通知 第10条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 第ll条 “区域”内的报告和通知 第12条“区域”内的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 第四章 《公约》的一般原则与重要制度评析 第五章 中国与《公约》的关系及立法建议 第六章 结语 附录:相关法律文献 参考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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