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王宝发,1947年12月生,河北省清河县人。现任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委员、天津法官学院第一专职副院长、教授,兼国家法官学院天津分院第一专职副院长、教授。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李大钊思想研究会副会长等职。1995年享受国务院专家特岗津贴。现为天津市政协委员、天津市南开区政协委员。
该同志长期从事审判、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特别注重应用法学的研究。专著《民法债权原理与新论》、《合同法实用问答》、《合同纠纷的预防与解决》等。主编《改革开放中国的民事审判理论与实践》、《中国民事诉讼理论与实务》、《怎样打赢民事官司》等。该同志结合实际研究法学,曾撰写出一些在全国很有影响的法学论文、调研报告或司法建议,其中有的观点被立法机关采纳,有的司法建议被中央有关内参及新华社内参刊登,被领导机关决策采纳后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益,为我国的司法改革乃至法治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
|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 第二条【调整范围】 第三条【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第四条【平等保护原则】 第五条【物权法定原则】 第六条【物权公示原则】 第七条【公序良俗原则】 第八条【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其例外】 第十条【登记机构与统一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申请登记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职责】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时间? 第十五条【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的区分】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效力及其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的关系】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 第十九条【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预告登记】 第二十一条 【登记错误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登记收费】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交付生效】 第二十四条【特殊动产变动的登记】 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 第二十六条【动产物权指示交付】 第二十七条【动产物权占有改定】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二十九条【继承或者受遗赠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三十条【合法事实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三十一条【非依法律行为进行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效力】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作用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十八章 留置权 第五编 占有 第十九章 占有 附录一 物权法基本体系结构图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主要参考书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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