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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注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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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注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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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5-1

I S B N:9787503673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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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旨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最高人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选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者简介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案件管辖*
第四条 审理程序*
第五条 涉外破产的效力*
第六条 权益保障与责任追究*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请
第七条 申请破产清算的情形*
第八条 破产申请书*
第九条 申请的撤回*
第二节 受理
第十条 受理期限*
第十一条 送达期限与送达后的材料提交*
第十二条 不受理申请与驳回申请*
第十三条 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条 通知与公告*
第十五条 债务人义务*
第十六条 个别清偿无效*
第十七条 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十八条 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
第十九条 保全解除与执行中止*
第二十条 诉讼或仲裁的中止与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管辖恒定*
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义务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资格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职责*
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须经法院许可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职业道德*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的报酬与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辞职限制*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条 债务人财产范围*
第三十一条 可撤销的债务人行为之一*
第三十二条 可撤销的债务人行为之二*
第三十三条 无效的债务人行为*
第三十四条 可追回的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五条 出资的追缴*
第三十六条 非正常收入和被侵占财产的追回*
第三十七条 清偿债务与替代担保*
第三十八条 非债务人财产的取回*
第三十九条 在途标的物的取回*
第四十条 抵消条 件及其限制*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八章 重整
第九章 和解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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