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案件管辖* 第四条 审理程序* 第五条 涉外破产的效力* 第六条 权益保障与责任追究*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请 第七条 申请破产清算的情形* 第八条 破产申请书* 第九条 申请的撤回* 第二节 受理 第十条 受理期限* 第十一条 送达期限与送达后的材料提交* 第十二条 不受理申请与驳回申请* 第十三条 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条 通知与公告* 第十五条 债务人义务* 第十六条 个别清偿无效* 第十七条 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十八条 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 第十九条 保全解除与执行中止* 第二十条 诉讼或仲裁的中止与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管辖恒定* 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义务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资格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职责* 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须经法院许可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职业道德*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的报酬与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辞职限制*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条 债务人财产范围* 第三十一条 可撤销的债务人行为之一* 第三十二条 可撤销的债务人行为之二* 第三十三条 无效的债务人行为* 第三十四条 可追回的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五条 出资的追缴* 第三十六条 非正常收入和被侵占财产的追回* 第三十七条 清偿债务与替代担保* 第三十八条 非债务人财产的取回* 第三十九条 在途标的物的取回* 第四十条 抵消条 件及其限制*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八章 重整 第九章 和解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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