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王茂祺,湖北武汉人,法学博士。1999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5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2005年7月始,任教于深圳大学法学院。 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曾于《法学评论》、《武汉大学国际法评论》、《西藏大学学报》、《荆州师范学院学报》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数篇。 |
| 内容摘要 引言给付障碍体系的“二律背反” 第一章 给付障碍体系的二元结构 第一节 开创给付障碍二元结构体系的罗马法规定 一、罗马法中物之瑕疵担保的规定 (一)买卖合同中的物之瑕疵担保规定 (二)租赁与承揽合同中对物之瑕疵担保的规定 二、罗马法中的违约形态 三、罗马法中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特殊性 第二节 追随罗马法规则的法国法 一、法国法中物之瑕疵担保的规定 (一)买卖合同中的物之瑕疵担保 (二)租赁合同中的物之瑕疵担保 二、法国法中的一般违约形态与违约责任 (一)解除合同与实际履行 (二)损害赔偿 (三)违约责任的排除 三、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独立性 第三节 德国旧债法对罗马法规则的升华 一、德国旧债法中的物之瑕疵担保 (一)买卖合同中的物之瑕疵担保 (二)租赁合同中的物之瑕疵担保 (三)加工承揽合同中的物之瑕疵担保 二、德国旧债法中的违约形态 (一)履行不能 (二)履行迟延 (三)积极侵害债权(积极违约Positive Forderungsverletzung) 三、物之瑕疵担保规则的独立性对给付障碍体系的影响 第四节 日本法对于德国旧债法二元结构的修正 一、日本法中的违约形态 (一)给付迟延 (二)给付不能 (三)不完全给付 二、日本法中的瑕疵担保规定 第二章 给付障碍体系的一元结构 第一节 德国新债法 一、修改的原因与经过 二、新的给付障碍体系——融瑕疵担保于“义务违反”规定之中的尝试 (一)“义务违反”概念核心地位的确立和“给付不能”概念的淡出 (二)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的统一 (三)契约解除的新规定 (四)减价权的新规定 (五)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新规定 第二节 英美法 一、英美法中的物之瑕疵担保 (一)动产买卖中物之瑕疵担保规定的演进 (二)不动产买卖 …… 第三章 两种给付障碍体系的比较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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