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李庭鹏,男,陕西省汉中市人,去南大学副教授,清华大学民商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民法、保除法的教学和研究。著有《物权法》(合著)和《民法学》(副主编);《北京大学法学在科全书》(经济法卷)保险法词条主要撰稿人;在《现代法学》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0作篇。 |
| 序 摘要 第一章 引言 1.1 课题目的和意义 1.2 告知义务法理根据的学说 1.3 研究范围的说明 1.4 论文务部分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 合同缔结时投保方告知义务 2.1 投保方告知义务的意义 2.2 重要事实 2.3 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 2.4 投保方过错 2.5 投保方违反缔约时告知义务的一般法律效果 2.6 重要事实与保险事故发生的关系:对法律效果模式演进的意义 2.7 不可抗辩条款法则 2.8 英美保险法特有的保证条款法理及其规范作用演变 第三章 合同成立后投保方告知义务 第四章 保险人告知义务和解除权的限制 第五章 我国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构 参考文献 后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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