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秦天宝,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中德联合培养)。1998年、2000年、2005年分别获得武汉大学法学士、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兼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世界自然保护同盟(IUCN)环境法委员会(CEL)委员。 2000年7月至今在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从事国际环境法与比较环境法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1999年7至9月赴澳大利亚悉尼大学/澳大利亚环境法中心研修比较环境法。 2003年5月至2005年6月,获德国学术交流中心(DAAD)奖学金,以联合培养.. << 查看详细 |
| 序 一、国际条约、宣言 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 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 2002年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并公正和公平分享通过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波恩准则 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1989年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独立国家土著和部落民族的第169号公约 1999年联合国土著人权利宣言 2002年观点相同的生物多样性特别丰富国家关于遗传资源获取、传统知识和知识产权的库斯科宣言 二、区域立法 1996年安第斯共同体关于遗传资源获取共同制度的第391号决议 2000年安第斯共同体关于知识产权共同制度的第486号决议 2000年非洲联盟关于保护当地社区、农民与育种者权利、管理生物资源获取的示范法 东盟生物与遗传资源获取框架协定 三、国别立法 (一)综合性立法 哥斯达黎加共和国1998年生物多样性法 哥斯达黎加2003年生物多样性遗传和生化成分与资源获取通则 孟加拉1998年生物多样性与社区知识保护法 印度2002年生物多样性法 .印度2004生物多样性性条例 保加利亚2002年生物多样性法 南非2004年国家环境管理:生物多样性法 (二)专门性立法 (三)环境授权立法 (四)现行立法 (五)传统知识与知识产权立法 四、自愿性指南 后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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