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第二条 物业管理的含义 第三条 “三公”市场竞争机制 第四条 关于国家鼓励物业管理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业主的权利 第七条 业主的义务 第八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及其法律地位和基本职责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第十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的设立及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投票权确定的依据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的会议形式和表决方式、业主大会决定的法律约束力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的会议类型及其启动方式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召开的通知和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的地位和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的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七条 业主公约的内容和效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内容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界限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之间的职责协调问题 第三章 前期牧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问题 第二十二条 业主临时公约的制定与内容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于业主临时公约的说明义务以及物业买受人承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从事前期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方式 第二十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订入物业买卖合同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归属于业主共有或者共同的物业部分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承接物业时的查验义务 第二十九条 物业承接验收时的文件资料移交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的物业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综合 业主 前期物业 物业管理服务 地方性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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