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李永军,男,1964年10月出生于山东,民商法博士,曾留学于莫斯科。现任教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任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研究所副所长。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自1994年至今一直从事法律起草工作。 发表过多本专著,主要有:《合同法》、《合同法原理》、《破产法律制度》、《破产重整制度研究》、《票据法理论与实务》等。学术文章数十篇,主要有:“我国法上真的不存在物权行为吗?”、“契约效力的根源及其正当化说明理论”、“我国合同法是否需要独立的预期违约制度”、“论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中国新丰姿法起草中的主要问题”、“重申破产法的私法精神”、“私法中的人文及其衰落”、“论商事合伙的特质与法律地位”、“论商法的传统与理性基础”、“私法中的人文主义及其衰落”、“论合同解释对当事人自治否定的正当性与矫正性制度安排”、“论权利能力的本质”等。 |
|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民法的基本概述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民事权利通论 第四章 民法的适用 第二编 民事主体总论:民法上的人及其理性说明 第一章 民法上的人及其理性基础 第二章 权利能力及基本质说明 第三编 民事主体分论(一):自然人及其法律属性 第一章 民事主体的理性表现形式——行为能力 第二章 人格权 第三章 自然人的其他法律属性 第四编 民事主体分论(二):团体及其法律地位 第一章 团体的法律地位概述 第二章 法人 第三章 合伙 第五编 法律事实 第一章 法律事实概 第二章 法律行为的基本概述 第三章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第四章 法律行为的无效 第五章 法律行为的可撤销 第六章 法律行为的基础瑕疵对其效力的影响 第七章 法律行为的解释 第八章 法律行为的代理 第九章 时效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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