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刘长秋,山东莱芜人,汉族,法学硕士。1999年7月毕业于烟台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03年7月毕业于上海社会科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现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生命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迄今已在国内各类报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文章近百篇,出版编著、合著或参编等多部。E-mail:shangujushi@sina.com。 韩建军,女,上海人,1982年毕业于复旦大学外国语言文学系,文学学士。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室、生命法学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参著《生命法学引论》,合作编著《各国宪政制度和民商法.. << 查看详细 |
| 一、人的死亡与生命社会关系1 (一)死亡概论1 (二)生命科学技术与脑死亡3 (三)心死亡、脑死亡与生命社会关系7 (四)脑死亡与生命伦理11 二、脑死亡的法理学探析16 (一)脑死亡法的定义与渊源论16 (二)脑死亡法的特征论19 (三)脑死亡法的体系论23 (四)脑死亡法的效力论27 (五)脑死亡法的立法原则论29 (六)脑死亡法的目的与本质论34 (七)脑死亡法的功能论38 (八)脑死亡法的价值论42 (九)脑死亡法的发展论49 三、脑死亡与民事基本权利5 |
商品评论(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