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该书以深刻剖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纲,结合作者12年从事建筑和房地产的诉讼与非诉讼的法律实务(重点突出非诉讼)的经验,指导建筑与房地产商在实践中如何根据该司法解释操作,具有较高的实践指导价值。 |
| 林镥海,1963年,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主任,浙江省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业务委员会副主任,绍兴市在沪企业联合会副会长,房地产和建筑领域著名专业律师。1989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1993年开始专业从事建筑房地产领域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12年来,在浙、沪、苏三地胜诉了一批难、险、特、奇案件,部分案件也成为法律实践的机关报板案例,如建设工程的阴阳合同,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以送审价为准等。理论研究方面,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了《商品房包销法律问题研究》,撰写的《解析建设工程阴阳合同之法律问题》获.. << 查看详细 |
| 前言 第一章建筑商之四大法宝 第一节建筑商之第一大法宝:以送审价为准 [释义] 一前提条件 二约定期限的理解 三不予答复的理解 四逾期不结算的后果 [法理分析] 一惩罚说 二违约说 三默示说 四诉讼时效说 五除斥期间说 六作者观点 [背景与理由] 一建设领域中工程造价以建筑商送审造价为准的历史发展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审价期限必须有明确约定 三送审资料应当齐全 四送审资料必须有发包人的签收 .五签收单上要能够反映出总造价,或在签收簿上写明总造价 六审价期限届满后,建筑商应立即向发包人发出工程造价以送审价为准的函件 [提示要点] [建议] 第二节建筑商之第二大法宝: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 [释义] 一适用范围 二前提条件 三前质性条件 [法理分析]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 二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形成原因及表现形式 三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司法实践及相关法律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理解] 一《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立法宗旨 二适用的范围 三适用的前提条件 四适用的实质性条件 五建设工程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范围 六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 七招投标形成的建设工程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法变更 [最高立法机关对黑白合同的态度] [实务操作] [提示要点] [建议] 第三节建筑商之第三大法宝:计价方法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为准 …… 第二章合同效力 第三章合同的解除权 第四章质量问题 第五章工程期限问题 第六章工程结算 第七章程序问题 第八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理解和实践指导 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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