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第二节 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住所、户籍登记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企业法人 第三节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节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四章 合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有限合伙 第五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一节 物 第二节 有价证券 第三节 其他民事权利客体 第六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解释 第五节 条件和期限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定代理 第三节 无权代理 第四节 表见代理 第五节 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八章 诉讼时效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期间及起算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中断 第四节 诉讼时效的中止 第九章 期间与期日 第一节 除斥期间 第二节 期日、期间 第十章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第一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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