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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确认与民法机理——法制现代化研究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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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确认与民法机理——法制现代化研究丛书

最 低 价:¥20.30

定 价:¥27.00

作 者:眭鸿明 著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3-11-1

I S B N:978750364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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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21世纪的钟声即将敲响。
  伴随着向新世纪迈进的时代脚步,当代中国的社会变革正在以空前的广度和深度波澜壮阔地展开。这场伟大变革的进程已经并且将继续深刻地改变着中国社会的基本面貌,导引着中国社会的未来发展走向。
  综观20世纪的全球历史进程,我们可以看到,在不同的区域或国度,尽管法律变革的过程、特点和目标有所差异,但是作为一种模式或势态,法制现代化却几乎成为这一历史过程的基本法律表现。诚然,这个进程在不同的文明国家中的具体实现程度是不同的;不过,它所昭示的法律文明成长的时代走向却是激动人心的。
  法制现代化属于法律发展的范畴。法律发展论所要探究的乃是社会发展与法律进步之间的互动关联结构,它所要建构的正是法律成长的一般模型。在法律发展论领域中,法制现代化理论关注的重点,是从前现代社会法律系统向现代社会法律系统的转变这一特定过程,寻找这一转变的内在机制。从广泛的意义上讲,法制现代化是一个变革的概念,是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的历史性跃进。这个进程或是因内部诸条件的成熟而从传统走向现代,亦称 “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或是因一个较先进的法律系统对较落后的法律系统的冲击而导致的进步转型,亦称 “外发型”法制现代化。但不管是哪一种变革形态,法制现代化无疑是一个创新的进程,其实质乃是从人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向法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的转变。
  从世界范围来看,关于法律变迁与发展的理论研究,早在17、18世纪就已经开始了。到了19世纪后半叶,对于法律发展的研究由历史哲学分析模式转向类型学的分析范式。在这方面,以马克斯·韦伯为典型代表。韦伯把法律的现代化视为理性化的过程,是形式合理化的过程。而这一过程只发生于西欧社会,在其他地区,法律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未能走上现代化的道路。到了20世纪60年代,在西方主要是在美国兴起了关于法律与现代化、法律与发展的研究思潮。这一思潮从一开始就具有两个鲜明的特色:一是重点研究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非经济环境,也就是法律制度和政治结构的转型问题;二是关注法律发展的普适性问题,也就是研究不同社会文化背景下的法律向现代法律转变的共同特征,把法律发展或法制现代化看做是第三世界国家法律体系移植西方法制进而逐步 “西化”的过程。这一思潮有其特有的政治功利性,这集中地表现为西方国家力图把广大非西方的第三世界国家法律发展纳入西方化的轨道之中。随着西方式法律改革试验在一些第三世界国家的相继受挫或破产,人们对20世纪60年代法律现代化理论模式开始怀疑、质难和批判性反思。许多学者日益认识到,西方法制只不过是人类法律文明体系中的一个系统,是西方社会生活条件的法律表现。诚然,它体现了人类法律文明的某些共通性因素,但它并不是世界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惟一的标准模式。非西方社会的法律应当反映各民族各国家各地区的社会条件、经济因素、民族精神及其现实需要,因而必然要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法制现代化模式和法律发展道路。在这一反思过程中,出现了法律发展多样性的理论学说。时至今日,以世界范围内的法律发展为对象的理论研究依然兴盛不衰。
  时下正在历史性地展开的中国社会变革,实际上是要完成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历史转型。正是在这一转型过程中,当代中国法制呈现出创新乃至现代化的发展趋势,其目标是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本质意义上讲,这一法律发展趋势,意味着法律文明价值体系的巨大创新。它所体现的,乃是整个社会的经济、政治、社会结构、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等等的大变革潮流;它所反映的,是从前现代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这一特定过程中法律文明及其价值基础变迁的激动人心的画面;它所要展示的,是从我们这个民族的法律思想到法律行为的各个领域变化的多方面进程;它所要确立的,是同世界法制现代化进程相协调的但又充满浓郁的民族意味的制度安排、价值观念及其生活准则系统。中国法制现代化是中国人在本国的历史条件下所进行的一场法律变革运动,有其特殊的历史运动轨迹,具有独特的发展道路。即使在进入所谓的“地球村”时代以后,世界变得更加相互依赖,法律发展中的共同性日益增多;但是,世界法制现代化进程并不是由此而变得呆板划一,而是更加多样化。中国法律发展的特殊性,恰恰显示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世界性意义。
  以理性的目光,与现实世界相撞击,自觉地审视我们时代的法律变革进程所提出的重大问题,这是当代中国法学的历史使命。在当代中国,从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开始,法学界日益注意到研究法制现代化问题的重要意义,一些著述和文章愈益频繁地使用“法制现代化”这一术语来界定相关的研究范围。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对于法制现代化的理论与实践的学术探讨,引起了更多学者的关注和兴趣。这充分体现了当代中国法学工作者对这一重大时代课题的理论使命感。在时代精神的激荡下,《法制现代化研究》丛书应运而生了。
  《法制现代化研究》是一套由南京师范大学法制现代化研究中心主持编撰的以法制
现代化理论、中国法制现代化、比较法制现代化和部门法制现代化研究为主要内容的法学研究丛书。其学术宗旨和研究范围是:总结世界法律文明发展的历史进程和现实态势,深入研究法制现代化的基本理论,建构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和研究范式系统;比较不同国家法律文明成长和发展的独特道路,分析当代世界主要国家或不同类型的法制现代化的取向、走势及特质,架构比较法制现代化研究的多样化模式;深刻把握法律发展全球化与民族化彼此互动的时代脉搏,探讨法律发展与社会现代化及人类进步的互动关系及运行机理;深入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在特征及现代价值,探讨法律传统与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内在关联及其机制,揭示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基本规律和目标模式;考察当代申国走向法治进程中部门法制现代化的基本特征、条件、价值目标、发展趋势及实现途径。《法制现代化研究》丛书的编辑出版,得到了海内外法学界专家学者的指导和帮助,得到了法律出版社领导和同志们的全力支持,也得到了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学理论重点学科和南京师范大学国家“21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资助。在此,谨向他们
致以诚挚的敬意和谢忱。伴随着当代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进程,我们将会与法学界同仁一道奋发进取,深入拓展法制现代化研究的学术视野和领域,以严谨踏实的学术研究和富有价值的理论成果,推动中国法制现代化向新的法律世界迈进,以不辜负新世纪的挑战和变革时代的法学期待。

内容简介

权利问题是法哲学理论和法制现代化领域中的一个重要论题。把权利现象与法律发展、民法现代化联结起来,进行系统的分析论证,这无疑有助于深化法哲学研究,拓展法制现代化的学术空间。基于此,我谨对眭鸿明同志的新著《权利确认与民法机理》的出版,致以诚挚的祝贺。
  权利现象有着深厚的社会生活基础。马克思指出,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一切权利现象只有理解了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社会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把握其底蕴。在民事关系领域,一个基本的核心的问题就是要揭示商品经济与民法调整之间的内在关联。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深刻分析了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的法权表现。他指出:“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找寻它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在这里,马克思指明了商品经济关系形成所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以及相应的权利表现:一是必须要有独立的商品“监护人”(所有者),这方面的权利要求就是确认权利主体制度;二是商品交换者对商品享有所有权,这就要求在立法上确认所有权制度;三是必须要有商品交换者意思表示一致,只有双方意见一致,商品才能相交换,这方面的权利要求是建立契约制度。很显然,调节商品交换关系的民法制度,实际上是以权利主体制度、所有权制度和契约制度为主体内容的权利体系。
  因之,建构民法制度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要解决权利确认问题。然而,权利确认问题,乃是一个价值选择的问题。“如果说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那么这种准则就可以依情况的不同而把这些条件有时表现得好,有时表现得坏。”可见,把社会经济条件表现得好的民法,就沿着经济发展的同一方向在起作用;而把社会经济条件表现得坏的民法,则沿着经济发展的相反方向在起作用。前者体现了民法的积极功能,后者体现了民法的消极功能。而在民法所可能发挥的两种相反的功能作用中,立法者的主观能动性及其价值取向,乃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如果立法者真正认识到经济关系的性质及其发展趋势,而有意识地主动顺应这一性质和趋势,有意识地从事权利确认工作,把现有经济社会条件在民法上表现得好一些,那么,这样的民法就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反,如果立法者置现实的经济生活条件及其发展规律于不顾,不能顺应经济生活的发展趋势,对权利确认问题缺乏关注,在民法上把这些经济条件表现得坏一些,那么,这种民法势必会妨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正是从上述意义上看,眭鸿明同志的这部著作是颇具价值意义的。作者运用法制现代化的一般理论,在充分阐释权利确认的基本思想的基础上,着力分析了民事权利领域中的一系列重要问题,提出用权利模式构造民法典编纂体系的初步设想。全书立论新颖,论证充分,闪烁着鲜活的时代精神,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准。我衷心祝愿眭鸿明同志锲而不舍,孜孜求索,努力取得新的学术进步。

作者简介

目录

总 序
第一章 权利:民法制度构造之中轴
 一、权利的概念解析
 二、权利与法律本位体制
 三、权利享有和实现之劲敌--国家本位与社会本位
 四、构建以权利为中轴的民法制度
第二章 应有权利:民法制度的价值基础
 一、先哲们的权利理想和理性精神
 二、“神的理性”虚构和“人的理性”复苏
 三、“法的精神”、道德与实在法律的构造
 四、马克思主义关于应有权利的思想
第三章 权利确认的现实意义及其衡平规则
 一、权利的关联性及权利确认的现实意义
 二、权力主体意志、利益的确认及衡平规则
 三、私权与公权的衡平逻辑
 四、权利绝对与权利限制的衡平规则
 五、权利确认的程式及秩序保障
第四章 权利意识与权利确认
 一、权利意识之结构
 二、法权意识:民法制度构造的基础
 三、“现有权利”意识
第五章 自然理性实定化:古罗马的权利确认逻辑
 一、自然理性实定化之现象解析
 二、商品生产交换的客观需求是自然理性实定化的根源
 三、自然理性实定化与权利系统的建立
 四、两点启示
 五、余论:自然理性实定化和我国民法制度创制
第六章 市民社会法权关系的考证与确认
 一、现代市场经济的法权考察
 二、市场经济法权关系的法律确认
 三、19世纪末以来的全球化现象
 四、全球化对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影响
 五、全球化条件下的法律发展及民法制度建设
 六、余论:“法律全球化”的思维误区
第七章 “习惯法权”与民法制度品格
 一、概念辨析
 二、对制定法的推崇并不意味着遏制“习惯法权”
 三、“习惯法权“的确认与现代民法精神
 四、”习惯自在调整”与民法调整的法理考证
 五、余论:遵从习惯是一种理性思维方式
第八章 权利主体的法律人格构造
 一、法律人格--权利主体的制度灵魂
 二、“非法人组织”的法律人格构造
 三、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谨慎创制
 四、抽象人格权的法律确认
第九章 权利变动之行为规则设计
 一、“民事法律行为”性质界定
 二、造就民事法律行为的规范性格
 三、权利委托行为的规则构造
 四、物权行为无因性与“恶意失权”规则的确立
第十章 静态财产权的法律创制--以所有权为中心
 一、财产权的集合与所有权理论限度
 二、法人所有权与法人人格生成
 三、“双重所有权”制度的构造
第十一章 民事权利冲突现象解析
 一、权利竞存与规则缺陷引发的冲突--以物权为视角
 二、职权的过度干预与权利冲突一一以抵押权的“窘迫”为例
 三、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的冲突--以代位权和债务人自行诉讼为例
第十二章 权利确认与民法典编纂之权利模式
 一、民法典编纂历史简析
 二、现有民法典编纂思路述评
 三、权利模式一一权利的充分表述
 四、“权利模式”下的民法典之结构(提纲)
主要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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