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古罗马时代,两部法学阶梯先后撰成,杰作不朽。哲人其萎,后世继之。今天,我们奉献这套法学新阶梯丛书,追先贤之洪业,成新一代法学教科书。我们也向有志学习法律的学子们致意。我们相信,经过不懈努力,学子们最美丽的希望定能实现。 本书的标题是“宪法学导论”,副标题是“原理和运用”。之所以为“导论”,是由本书的大学教程性质决定的。因此,它的重点是介绍基本原理,而不是更深入的理论探究。如上所述,宪法学“原理”不是抽象的,而是在宪政实践基础上反思、归纳、总结的产物。事实上,纯粹的宪法学“原理”是不在的;没有宪政实践作为基础,宪法理论只能建立在沙堆上。这正是为什本书把司法审查的内容放在前面。 从方法论的个体主义出发,(参见第一章)本书的作者认为,宪法的最也是唯一目的在于保护公民个人的尊严和权利——尽管这些权利之间可会发生冲突,而国家权力的设置只是实现这一目的之手段。这解释了本为什么没有涉及某些传统宪法教科书所涉及的内容,例如公民义务和国主权。如第一章所述,现代宪法学一般只谈公民“权利”,而不谈公民“务”;这不是说公民没有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他们当然有,而是制定法的全部目的在于突显下列基本观念,即国家的最终目的保障公民权利,不是施加义务。这是宪法和普通法律之间的一个基本形式区别。(当然,通法律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保障权利)。换言之,宪法对公民义务的规定不可被实施的,而只能被理解为对公民权利本身的限制与界定。 本书也没有述及“国家主权”概念。宪法主要是国内法,而主权则是一个国际法概念,因而不是现代宪法学的关注重点,且过分注重国家主权将疑对公民权利构成威胁。一个政府对外代表着国家的“主权”——尽管即使这个概念也因为一系列国际组织与规则的发展与深化而变得不越来越不要,对内则恰好相反:人民对它具有主权。但即使是“人民主权”这个概念,宪法学也不宜多提——问题不是人民有没有主权,他们当然有,而是这个“主权”究竟意味着如何体现并体现在哪里?它是指大多数人具有直接制定法律的权力?直接选举人民代表的权力?间接选举并监督人民代表的权力?对于这些实际问题,笼统的“主权”并不能给我们带来任何启示。最重要的是,“主权”是一个抽象的整体概念,在实际中操作性不强,且容易被滥用而失去意义。因此,我们更倾向于谈论权利——个人的具体的可被实施的权利。 最后,本书可能应该对“宪法(学)的意义”之类的题目说得更多一些。但这个题目实际上是不用多说的。事实上,我们以前对宪法(学)意义的肯定不是太少,而是太多了——不是指宪法的意义被抬得太高了,这当然是不可能的,而是指我们说得太多,而做得实在太少了。每个人都听说过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石,等等。但它的意义最终体现在什么地方呢?这光靠说是不解决问题的。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少说一点,多学一点,多做一点。宪法或宪法学的意义最终来自中国宪政制度的实践,而这不只是个别宪法学教授的使命,而是全部中国人——包括这本书的所有读者的使命。毕竟,宪法(应该)是他们制定的,也是为了他们而制定的。 |
| 张千帆,1964年生,1984年毕业于南京大学物理系,1989年卡内基-梅隆大学获生物物理博士学位。1992年攻读法学,于德克萨斯大学获博士学位。
主要论著:《西方宪政体系》《自由的魂魄所在——美国宪法与政府体制》、《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控》、《宪法决策的过程:案例与材料》。 主要研究兴趣:比较宪法与比较行政法,宪政工程与经济发展,比较政治哲学与公共选择实证分析。 |
| 序言 第一部分 概论 第一章 宪法(学)是什么? 第一节 引论——宪法能为你做什么? 第二节 基本概念 第三节 宪法的结构与特征 第四节 宪法学是一门“科学” 第五节 现代宪政的基本价值与原则 第二章 宪政制度及其思想渊源的形成与发展 第一节 宪法的思想渊源 第二节 西方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 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四节 宪法的制定与修正 第三章 宪政审查与宪法效力 第一节 司法审查的起源 第二节 宪法效力与“司法化” 第三节 宪法审查的模式 第四节 司法解释的方法 第五节 法院与民主——司法审查的政治含义、问题及启示 第二部分 国家权力的结构与组织 第四章 国家结构形成——单一制、邦联制与联邦制 第一节 联邦制度 第二节 邦联制 第三节 单一制 第五章 政府组织形式——立法、执法与司法权力的分配 第一节 分权的理论基础 第二节 立法机构 第三节 国家元首与行政机构 第四节 司法机构 第六章 政党与选举 第一节 民主、选举与政党制度 第二节 政党与宪法 第三节 宪法与选举 第三部分 公民基本权利 第七章 权利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权利是什么? 第二节 权利的作用和分类 第八章 权利的宪法保障 第一节 表达自由 第二节 宗教与信仰自由 第三节 社会经济权利 第四节 人身权利 第五节 集体权利——生存权与发展权 参考文献 后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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