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陈兴良,男,汉族,1957年3月21日生,浙江义乌人。1977年12月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1981年12月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取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1984年12月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同年考取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1987年12月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1984年12月至1997年12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先后任助教(1985年)、讲师(1987年)、副教授(1989年)、教授(1993年)、博士生导师(1994年)。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所长、中.. << 查看详细 |
| 序 一、罪刑法定原则 二、刑法的溯及力 三、刑法第13条但书的适用 四、犯罪故意 五、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六、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 七、正当防卫 八、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九、共同犯罪 十、单位犯罪 十一、死刑的适用 十二、财产刑具体适用问题 十三、量刑中的酌情减轻处罚 十四、累犯 十五、自首与立功 十六、缓刑的运用 十七、刑法总论的其他问题 编后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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