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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代民事审判权论:为民服务型民事审判权的构筑与实践(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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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代民事审判权论:为民服务型民事审判权的构筑与实践(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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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松有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3 年9月

I S B N:750364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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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内容简介

西南政法大学建校至今已历50寒暑,中间虽遭遇“文革”之乱,停办近10年,但仍有10万之众的莘莘学子前后就学于此,歌乐山魂培育浩然正气,嘉陵江水滋养人文精神。10万毕业生活跃于神州大地,为国家法治大厦之建设添砖加瓦,贡献才智,已形成法律界广受关注的西南法律人群体,造就了西南法律教育与这里的毕业生独特的品格与精神。
  在校庆50周年到来之际,西南政法大学北京校友联谊会与法律出版社联合推出“西南政法大学学子学术文库”,这是对我们的母校50华诞的献礼,是对这所中国法律教育与学术研究重镇所取得成就的一次检阅,同时,我们也希望这50部著作能够成为后来者在法学研究和法律教育的道路上继续跋涉的阶梯,此外,还希望通过这些著作,能够向读者昭示西南政法大学的传统与精神。
  体现在西南教育过程中以及学子著述里和行为上的品格与精神首先是强烈的忧患意识。忧患意识是中国知识分子的一种生生不息的传统。“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仁以为己任,不亦重乎?死而后已,不亦远乎?”曾参的话最能够表现中国知识人的那种强烈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感。不过,近代以降,由于引进了西方的学术与教育制度,知识人有了不同的专业,因此在忧国济世与专业追求之间会有某种紧张关系。但是,对于一种在这个国家的历史上未曾存在过的新专业人士的法律人,他们与其他领域的人相比,在当今的中国注定要遭遇更多的坎坷。在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法律教育很快就处在受抑制的状态。实际上,20世纪50年代前期如西南政法学院等政法学院的成立与其说是对法律教育发展的起点,不如说是限制法律教育的举措。因为每一所政法学院都是在合并若干所综合性大学法律系的基础上而建立的;政法学院的出现其实大大缩小了中国法
  律教育的整体规模。比规模更重要的变化是,“政法”这样的概念所预示的法律教育内容与目标与既有传统的断裂。
  因此,在政法学院里的人,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一开始就处在一种压抑的心态之中。我们看当时涉及法律教育的主流话语,完全是排斥法治的。到了20世纪60年代,这种排斥愈演愈烈,终于导致法律教育的完全停滞。教师下放劳动,学校纷纷解散。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界知识分子的忧患真正是刻骨铭心,难以排解。文革浩劫之后,法律教育虽然恢复,法治建设也逐渐提上日程,但是书本上法律理论与社会中的实际状况之间的巨大反差仍然是法律人经常面临着的巨大痛苦。尽管位居西南,多少有些“处江湖之远”,但是这种由于专业的特殊性而加剧了的忧患意识却没有须臾少缓,甚至正因为与政治中心距离的遥远而更有所强化。
  在法律教育以及法学研究方面,这种忧患意识与理性和开放的精神相结合,形成了西南法律人好学深思、平等讨论的尚智风气和不盲从、不迷信的学术品格。尤其是复办后的一段时间,校园里面百家争鸣,学术墙报放言无忌,新论叠出,一些观点或论证,今天读来,或不免稚嫩,但是,在当时的舆论环境下,却颇有石破天惊之感。正是这样的校园风气,培育了西南法律人那可贵的怀疑和批判精神。
  怀疑和批判不是一种情绪化的表达,而是建立在广阔而深邃的知识积累基础上的理性论证。最初,设置单科型政法学院的目标正是为了培养偏于技术化或工匠型的法科人员;不在一个综合性大学里,学生以及教师的知识视野就必然受到限制,批判精神便无从发育。然而,西南法律人的独特之处在于,他们意识到了这种教育体制的局限性,并且付出极大的努力,力求突破这样的局限性。图书馆里的手不释卷,山荫道上的玄思妙想,宿舍卧谈中的唇枪舌剑,无不显示出这所专业略嫌单一的大学中的师生们不拘泥于法学一科、寻求超越的努力。这样的追求在我们的毕业生身上已经有多样化的体现:除了那些从事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的人们经常在作品中显示出他们多学科的知识修养之外,不少校友进入政坛,或从事着法律之外的业务而且胜任愉快,一些人甚至成为戏剧作家、旅行(作)家、诗人、哲学家。相信随着母校向综合性大学的不断迈进,我们的毕业生在这个特色方面将更加令人瞻目。
  对于人而言,50岁已经是“知天命”的年龄。但是,就大学而言,50岁只能说是世界大学之林中的一颗幼树。尽管我们的母校已经形成了一种独特的精神和传统,在人才培养方面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我们还需要为建设一所伟大的大学而作出艰巨的努力。作为校友,在献礼的同时,我们也表达对母校美好前景的衷心祝福,祝愿母校的优良传统不断发扬光大,祝愿我们的校园永远桃李芬芳,祝愿我们的校友人才辈出,在不断提升母校地位的同时,也为整个国家法治大业的成就作出更多的贡献。
  邈邈学府,在蜀山中。孜孜弘道,惟我学子。
  《西南政法大学学子学术文库》编委会
  2003年8月6日
  

作者简介

目录

导论
一 本书的写作背景
(一) 宏观背景
(二) 微观背景
二 中国现代民事审判的特性:政治性与社会性
三 中国现代民事审判权的发展:与时俱进
四 中国现代民事审判权运作与实践的基本指导思想与最高理念:司法为民
五 本书的体例构造与篇章安排
第一章 中国现代民事审判权的指导思想及其实践司法为民与"两便原则"的与时俱进
一 实践先行之尴尬:指导思想的民事审判权构筑与实践的困惑
(一) 我国民事审判权构筑与实践改革的路径及其检索
(二) 我国民事审判权构筑与实践改革的困惑及其解除
二 司法为民:民事审判权构筑与实践的基本指导思想与最高理念
(一) 确立指导思想是构筑与实践民事审判权"行动目驴和"行动方式"相统一的需要
(二) 司法为民指导思想与理念的确立:"两便原则"的遵循与运用
(三) 与时俱进:"两便原则"发展的必由之路
三 司法为民思想指导下我国现代民事审判权的特质:服务型民事审判权的理论与实践
第二章 民事审判权的一般考察
一 民事审判权的基本含义
二 民事审判权的历史发展
.(一) 国家前社会和专制社会的审判权
(二) 君主立宪国家的审判权
(三) 民主国家(司法国家) 的审判权
三 民事审判权的行使范围与界限
(一) 民事审判权之于刑事审判权的行使范围与界限
(二) 民事审判权之于行政审判权的行使范围与界限
第三章 民事审判权之事实认定权
一 事实认定权的基本含义及其研究意义
(一) 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的关系
(二) 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之间的先后顺序
(三) 研究事实认定权的意义
二 事实认定权的行使主体
(一) 事实认定权独立行使的法理分析
(二) 事实认定权的行使主体
(三) 法官认定事实的心理过程
三 事实认定权的行使对象
四 事实认定权的行使原则
(一) 直接原则
(二) 证据裁判原则
(三) 公开原则
(四) 独立进行证明评价原则
五 事实认定的构造
(一) 当事人的主张
(二) 当事人提供证据
(三) 法官调查证据
(四) 证明评价过程及原则
(五) 事实认定的客观化
六 我国民事审判中事实认定权运行模式的构建
(一) 两种事实认定模式
(二) 我国事实认定模式的自省
(三) 重构我国事实认定模式的基本思路
第四章 民事审判权之法律适用权
一 法律适用权在两大法系中的不同定位
(一) 制定法审判体系中法律适用权的定位
(二) 判例法审判体系中法律适用权的定位
(三) 我国民事审判权构造申法律适用权的定位
二 我国法院在民事法律发展方面的作用及所采取的方式
(一) 向立法机关提供司法实践经验资源
(二) 发布审判指导性文件
(三) 对下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批复
(四) 通过公布典型案例扩大判决的外部效力
三 我国民事判例制度的构建
(一) 我国判例制度的发展及意义
(二) 构建我国民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及其方法
(三) 构建我国民事判例制度的可行性
(四) 透选民事案例上升为民事判例的原则
四 我国法院的法形成功能
(一) 我国法院形成法的内容及形式
(二) 我国法院形成法的特质及问题
五 司法解释的意义与实践
(一) 司法解释的意义
(二) 司法解释的实践
第五章 民事审判权之诉讼程序指挥权
一 民事审理程序的构造及诉讼程序指挥权的基本含义
(一) 民事审理程序的构造
(二) 诉讼程序指挥权的基本含义
二 诉讼程序指挥权的类别及其行使的指导思想
(一) 诉讼程序指挥权的类别
(二) 诉讼程序指挥权行使的指导思想
(三) 司法为民在诉讼程序指挥领域的具体化:法官对释明权的行使
三 诉讼程序指挥权各论及其行使
(一) 审判程序启动权及其行使
(二) 案件管理权及其行使
(三) 指定期日及期限权及其行使
四 诉讼程序指挥权之具体行使主体及方式
(一) 诉讼程序指挥权之具体行使主体
(二) 诉讼程序指挥权的行使方式
五 诉讼程序指挥权行使之保障
(一) 对诉讼程序指挥权行使的制约与促进:当事人之申请权
(二) 诉讼程序指挥权行使之内在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客观化
(三) 诉讼程序指挥权行使之外在保障:程序制裁权
第六章 民事审判权运作与实践的制度保障--民事审判制度的与时俱进及其改革
一 民事审判制度的与时俱进
(一) 与时俱进理论品质的解析
(二) 民事审判制度的与时俱进
二 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
(一) 关于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理性思考
(二) 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
三 我国民事审判体制改革的组织及路径
第七章 民事审判权运作与实践的环境保障——民事审判权运作与实践的环境及其优化
一 当下我国民事审判权运作与实践过程中环境保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部门与部门及其改革措施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性,阻碍了民事审判权的高效与科学运作
(二) 社会大众现代司法理念的欠缺影响了民事审判权的有效运作和实践
二 民事审判权运作与实践保障环境的优化与周边相关权力的协调
(一) 民事审判权运作与实践与党委监督权的协调
(二) 民事审判权运作与实践与人大监督权的协调
(三) 民事审判权运作与实践与检察监督权的协调
(四) 民事审判权运作与实践与舆论监督权的协调
三 民事审判权运作与实践理念环境的优化社会大众现代司法理念的培育
第八章 民事审判权运作与实践的伦理保障--法官职业道德及其惩戒
一 法官职业道德的法理基础
(一) 法官道德与忠实于法律及遵从法律之间的关系
(二) 判决是经过法官道德过滤后的法律
二 法官职业道德的思想基础
(一) 以德治国的理论基础及意义
(二) 以德治国: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
(三) 贯彻新"两便原则",实践以德治国,以人民满意作为评价法官道德品质的最高标准
三 法官职业道德的体系化及其保障
四 保障司法公正
(一) 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
(二) 法官应当追求案件的实体公正
(三) 法官应当确保案件裁判过程的公正性
(四) 法官为维护司法公正应承担的义务
五 维护审判独立
(一) 法律是法官惟一的上司
(二) 审判独立对实践依法治国方略的意义
(三) 法官“维护审判独立”职业道德的具体要求
六 提高司法效率
(一) 提高司法效率的必要性
(二) 提高司法效率的基本要求
(三) 提高司法效率的具体要求
七 保持清正廉洁
(一) 法官保持清正廉洁的重要意义
(二) 法官保持清正廉洁的具体要求
八 加强自身修养
(一) 法官加强自身修养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二) 对法官加强自身修养的要求
九 遵守司法礼仪
(一) 遵守司法礼仪的意义
(二) 法官遵守司法礼仪的要求
十 约束业外活动
为民服务型民事审判权理论体系的架构及其实践--司法为民与新"两便原则"的梳理与展开(代结语)
一 司法为民基本指导思想及最高理念的确立
二 新“两便原则”具体指导思想的确立与展开
(一) 新“两便原则”具体指导思想的确立
(二) 新“两便原则”具体指导思想的展开
三 为民服务型民事审判权理论的构筑与实践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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