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旅游合同的研究,一直是目前国内法学研究领域相当薄弱的地方。这与我国蓬勃发展的旅游市场极不相称。更与我国加入WTO后所应该具备的有序、健全并且与国际接轨的法制环境不相适应。本文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理论,结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地区的旅游合同立法、司法实践以及相关的国际公约,从研究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入手,力求详尽深入研究旅游合同法律关系的重要问题及其实质内容。并对我国如何构建相关制度提出了一些积极的建议,期望对中国建立具有本国特色的旅游合同制度提供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支持。 文章从以下方面展开:旅游已经成为我们现代人的一个重要生活方式。旅游业也成为当今世界最大的产业之一。但是面对旅游时代的来临以及同时不断涌现的旅游纠纷,法律并没有充分的准备。本章界定了本文研究的范围——主要集中在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合同。并介绍了所运用的主要研究方法。通过对旅游及其特点、旅游业以及旅行社的市场行为的分析,让我们了解本文研究的两种旅游合同的市场基础——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合同的基本交易方式和过程。旅游业不仅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产业之一,而且也是增长最快速的产业。随着加入WTO,对与国际接轨的更高法制环境的要求,我国尽快建立完备的旅游合同制度已经迫在眉睫。本书根据我国旅游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旅游合同法律制度的一些构想。 |
| 第一章 前言 第一节 研究动机和目的 第二节 研究范围及方法 第二章 旅游合同概述 第一节 旅游及旅游业 一、旅游的概念及特征 二、旅游业 三、旅游市场的营销体系 (一)旅行社营销体系的历史发展 (二)旅行社的业务种类 第二节 旅游合同概述 一、旅游合同的概念 (一)包价旅游合同的概念 (二)旅游代办合同的概念 二、旅游合同中的旅游的特点 第三节 旅游合同所涉及的人 一、旅游营业人 二、旅游项目服务提供人 三、旅游者 第三章 旅游合同相关立法例简介 . 第一节 《布鲁塞尔旅行契约国际公约》 一、产生背景 二、产生经过 三、《公约》内容 (一)公约的目的和范围 (二)旅游合同的概念 (三)旅游合同涉及的人 (四)地域管辖范围 (五)旅游文件的内容和效力 (六)旅游组织者的责任与义务 (七)旅游代办人的地位及责任 (八)旅游者的权利义务 (九)时效规定 四、《公约》的作用及评价 第二节 1979年德国民法中的旅游合同 一、立法背景和经过 二、德国民法及实务里有关旅游合同的内容 (一)规范范围 (二)旅游合同的定义 (三)旅游举办人 (四)居间条款的禁止 (五)旅游者 (六)旅游营业人对旅游给付所负的瑕疵担保责任 (七)旅游举办人的责任限制 (八)明示旅游合同的规定为强制规定 (九)旅游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节 1983年日本标准旅行业合同条款 一、立法背景 二、日本标准旅行业合同条款内容简析 (一)主办性旅游合同的规定 (二)代办性旅游合同的规定 第四节 我国台湾地区新修订“民法”债编中的旅游合同 一、立法背景 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债编关于旅游合同有关内容的规定 (一)旅游营业入和旅游服务的定义 (二)旅游契约为非要式合同 (三)旅客的协力义务 (四)旅客的变更权 (五)旅游营业人除非有不得已的事由,不得改变旅游内容 (六)旅游营业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七)旅客就时间的浪费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八)旅客的任意终止权 (九)旅游营业人的协力义务 (十)旅游营业人协助处理购物瑕疵的义务 (十一)请求权的期间限制 三、我国台湾地区旅游合同法律制度特点和不足 (一)以旅游者权益保护为中心 (二)突出旅游营业人的组织义务 (三)旅游合同的性质为特种承揽 (四)缺乏居间条款无效的规定 第五节 欧共体《1992年包价旅游、包价度假和包价旅行指令》 一、立法背景及经过 二、《指令》的主要内容简析 (一)主要内容与《公约》的比较 (二)《指令》的结构特色:与《公约》相比最具意义的进步 (三)《指令》的责任政策:源于主办人风险的概念 (四)组织者和零售商的地位:连带责任或者选择责任 (五)责任限制 第四章 旅游包价合同 第五章 违反包价旅游合同的精神损害赔偿 第六章 旅游代办合同 第七章 旅游合同的格式化与消费者保护 第八章 我国旅游合同制度的构建 附录 参考文献目录 |
商品评论(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