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民法典以总则、物权、债权、亲属和继承这五编构成体系,它被称为大陆法系结构。这是由于日本民法典受德国民法典影响的缘故,但物权中关于“物权变动与对抗要件(登记)”的规定等,则是受到了法国民法典的决定性影响。在物权编中,与物权变动论并处重要地位的是关于所有权的规定。民法第206条把所有权规定为关于标的物的自由“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在这一前提下,特别是土地的所有权,在明治时期以来日本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确立了土地所有人的私人绝对所有权。我的物权法教科书,与其他同类书不一样,不是停留在对日本民法物权编作解说,还概述了日本的土地问题,目的是想让读者对土地所有方面的问题和物权法上的问题引起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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