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克雷斯蒂安·冯·巴尔(CHRISTIAN VON BAR),1952年出生于汉诺威,先后就读于弗赖堡大学、基尔大学和哥廷根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1981年就任奥斯纳布吕克大学法学院教授,1987年创建该校私法与国际法比较研究所并一直担任所长至今。其著述等身,代表作有《社会生活一般义务》、《国际私法》和《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巴尔教授是欧洲当代最著名的私法学者之一,其所担任主席的“欧洲民法典”研究项目是欧洲私法界最引人注目的研究项目。除了教学和研究所的工作外,他还担任众多兼职和客座职务。 << 查看详细 |
| [上册] 第一部分 基本概念 一、“侵权行为法”的概念 二、对自己行为的责任 三、在自己没有行为时的责任 第二部分 大陆欧洲民法典中的侵权行为法 一、在债法内对自己不当行为之责任的法律规定的对象与方法 二、替代责任与对物所造成的危险的责任:基本问题 三、民法典中关于对第三人之责任规定 四、对源于动物、建筑物和土地的危险之责任 第三部分 斯堪的纳维为民作法和普通侵权行为法 一、对个人不当行为之责任的基础 二、从法典化的债法之角度看斯堪的纳维亚和不列颠群岛的法律 第四部分 欧盟内侵权行为法的统一和协调 一、法律统一和协调的手段 二、通过国家间条约统一的法律 三、欧盟与其指令、确定的法律、议案与项目 四、非制定法上的法律协调 第五部分 在私法范围内的侵权行为法 一、侵权行为法与合同法 . 二、侵权行为法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三、侵权行为法与所有权法 第六部分 侵权行为法、宪法和刑法 一、侵权行为法与宪法 二、侵权行为法与刑法 [下册] 第一部分 损害、可赔偿性损害和损害赔偿 一、损害和可赔偿性损害 二、权利和法益侵害及可赔偿性损害 三、对人格权的保护 四、损害预防和损害赔偿 第二部分 自己不当行为责任的理论及表现形式 一、行为、作为和不作为 二、不当行为和可归责性:体系化和成文法 三、某些特定领域内的注意义务 第三部分 自己无不当行为之责任的理论和表现形式 一、自己无不当行为之责任的理论 二、对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和环境危险作业的责任 第四部分 因果关系或可归责任 一、因果关系的可归责任问题 二、因果关系的归责标准 第五部分 一般抗辩事由 一、一般抗辩事由、正当理由、外因 二、自助、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三、受害人同意、风险自负行为、共同过错及类似情形 四、免责协议 五、丧失时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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