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经过20多年的艰苦准备,旨在重新创设德国民法基础的努力终于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其标志就是已于2002年1月1日生效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的出台。这是德国民法上的一件大事。 德国这次进行债法改革的根本动因是《德国民法典》自身(特别是在给付障碍法、买卖法、承揽合同法和消灭时效法等方面)存在着重大的缺陷与不足。这些缺陷与不足已经严重妨碍并制约了德国民法的进步与发展。但德国民法上的这场重大“革命”由于政治上的原因一直迟迟没有能够到来。真正使这一改革方案走近德国大众、走入德国民众生活的,是来自欧盟总部——布鲁塞尔——的欧盟指令 (EU-Richtlinien)。其中,首当其冲应当转化为德国国内法的是《欧盟消费品买卖指令》(verbrauchsgueterkaufrichtlinie)。德国立法者利用转化欧盟二级立法——欧盟指令——的强劲东风,一举消除了《德国民法典》中长期存在的一系列重大缺陷与不足。 这次对德国民法实施自《德国民法典》问世以来最为重大的、最为深刻的大“手术”的另外一个原因是欧盟成员国民法的欧洲化。在这一进程中,必须要对各个成员国的国内法律进行协调。由于《德国民法典》中的给付障碍法体系至为“精微”,这就难免“曲高和寡”,故在欧洲的大范围之内很有可能就没有竞争力。因此,要想让自己与“欧洲”接轨,要想让自己在迫在眉睫的民法欧洲化进程中成为“领军人物”,德国必须“简化”民法,必须使民法“现代化”。 另外,在民法欧洲化的进程中,为转化这些指令,在《德国民法典》之外形成了为数众多的特别法,其数量如此之巨,大有“淹没”《德国民法典》本体之势。然而这种情况并不是人们所希望见到的。它既不符合德国固有的法律传统,同时也动摇了《德国民法典》作为核心民法法典的地位。因此,“铲除’’这些“野草”也成了这次改革的一个重要源动力。 我国目前正在着手制定民法典。由于中国继受的是德国法,因此跟踪研究“母法”——德国民法——的变动,特别是跟踪研究“母法”——德国民法——的缺陷与发展,对我们将大有裨益,同时也是极其必要的。 为方便理解和研究,我们以加附录的形式提供了《德国债法现代化法》的全文译文。这部法律共有九条。其中,第一条是对《德国民法典》的修正;第二条是对《德国民法典施行法》的修正;第三条是对《德国不作为之诉法》的修正;第四条是对《德国旅游举办人资讯义务规程》的修正;第五条是对其他38部法律的修正;第六条是法规废止;第七条是回归统一的行政法规等级顺序;第八条是重新公告的许可;第九条是对生效、失效的规定。 |
| 前言第—章 德国债法改革总论第一节 德国债法改革的背景第二节 德国债法改革的目标第三节 欧盟指令的转化及内容一、欧盟指令的转化二、欧盟指令的内容第四节 《德国民法典》新规定的内容第五节 将消费者保护法规纳入《德国民法典》第六节 过渡规定第二章《德国民法典》给付障碍法的改革第一节 改革需要——《德国民法典》给付障碍法的缺陷一、将“给付不能”作为核心连结根据二、用判例法补充现行法三、合同的法定解除第二节 问题的解决——《德国民法典》新给付障碍法的基本结构一、将“违反义务”规定为核心连结根据二、将担保权一体化到普通债法之中三、以指定期间保障履行请求权的优先地位四、广泛的损害赔偿规定五、解除权的新规定六、旧文本《德国民法典》第306条至第309条的废止七、判例法的法典化八、其他结构原则九、新法违反义务范畴的体系第三章 《德国民法典》损害赔偿法的改革第一节 调整方案——《德国民法典》新损害赔偿法的结构一、新文本《德国民法典》第280条第1款——核心损害赔偿规范二、迟延给付的损害赔偿三、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四、自始不能情形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五、费用偿还六、代替物请求权第二节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要件及法律后果一、简单损害赔偿二、迟延给付的损害赔偿三、迟延情形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四、不良履行情形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五、违反保护义务情形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六、给付不能情形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七、无谓费用的偿还第四章 《德国民法典》给付不能法的改革第一节 绪论第二节 真实不能第三节 事实不能第四节 免除给付的其他法律效果一、嗣后给付障碍情形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二、自始不能情形合同的效力三、自始给付障碍情形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四、双务合同中的对待给付第五章 《德国民法典》给付迟延法的改革第一节 迟延要件的变动一、统一的基本构成要件二、对旧法第284条第3款的修正三、其他催告代用方法第二节 损害赔偿一、迟延给付的损害赔偿二、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三、迟延利息请求权四、责任严格化第六章 判例法的法典化第一节 违反不涉及给付的附随义务——积极侵害债权的法典化第二节 违反不涉及给付的附随义务——缔约过失的法典化一、先契约债务关系二、第三人责任第三节 交易基础丧失的法典化一、总论二、构成要件三、法律后果四、与其他法律制度的界定第四节 继续性债务关系的终止一、总论二、构成要件三、法律后果第七章 《德国民法典》解除权法的新规定第一节 总论第二节 关于解除权的具体问题一、双务合同问题二、违反义务问题三、指定期间问题四、一部给付及不良给付情形的解除问题五、解除权的排除问题六、违反新法第241条第2款义务时的解除问题七、免除给付义务情形的解除问题八、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问题九、解除的法律后果问题第八章 返还性债务关系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与旧法的比较第三节 返还性债务关系的具体规定一、返还给付及返还收益二、价值补偿三、价值补偿的排除四、损害赔偿五、收益返还及费用偿还六、指定期间七、抵消第九章 《德国民法典》买卖法的改革第一节 改革需要——《德国民法典》买卖法的缺陷一、关于特别担保权与普通给付障碍法的关系二、关于出卖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三、关于担保期间四、关于买受人和出卖人的权利第二节 解决方案——《德国民法典》买卖法的新规定 一、关于无瑕疵交付二、关于买受人在标的物有瑕疵时所享有的权利——新法第437条三、关于合同解除 四、关于减价五、关于损害赔偿请求权六、关于扩大的损害赔偿责任七 、关于区分瑕疵损害与瑕疵结果损害八、关于大损害赔偿与小损害赔偿九、关于解除与损害赔偿和减价之间的关系十、关于无谓费用的偿还十一、关于瑕疵请求权的消灭时效十二、关于担保十三、关于所有权保留十四、关于权利买卖十五、关于消费品买卖第三节 相对于旧法发生的变动第四节 瑕疵责任的一般规定一、瑕疵责任的连结根据二、物的瑕疵三、权利瑕疵四、土地的公用负担第五节 瑕疵责任的具体规定一、概述二、后续履行请求权三、解除四、减价五、损害赔偿六、费用偿还七、担保八、权利的排除九、消灭时效第六节 权利买卖第七节 消费品买卖一、消费品买卖的定义二、新法第445条不适用三、新法第447条不适用四、禁止订立变更性协议五、举证责任倒置六、担保七、企业主求偿第十章 《德国民法典》承揽合同法的改革第一节 改革需要——《德国民法典》承揽合同法的缺陷第二节 担保责任体系一、责任的连结根据二、责任体系三、消灭时效第十一章 《德国民法典》消灭时效法的改革第一节 消灭时效的目的第二节 改革需要——《德国民法典》消灭时效法的缺陷一、期间的多样性二、担保期间过短三、普通消灭时效期间过长四、消灭时效停止及中断的规定不尽合理五、发生进一步法律分裂的危险第三节 解决方案——《德国民法典》消灭时效法新规定概述一、减少期间的多样性二、普通消灭时效期间三、短期消灭时效被废止四、普通消灭时效期间的开始五、最大期间六、特别消灭时效期间七、担保法上的特别消灭时效八、消灭时效的停止及中断九、消灭时效协议第四节 消灭时效期间一、普通消灭时效二、普通消灭时效的开始三、消灭时效的最大期间四、特别消灭时效期间五、特别消灭时效期间的开始第五节 消灭时效协议一、合同自由二、消灭时效协议的界限第六节 消灭时效的停止、不完成及重新开始一、概述二、消灭时效的停止三、消灭时效的不完成四、消灭时效的重新开始第七节 消灭时效的法律后果一、消灭时效的效力二、消灭时效完成后的抵消及留置权三、有担保请求权情形消灭时效的效力四、从给付的消灭时效五、“解除权的消灭时效第十二章 《德国民法典》债法关系法规的—体化第一节 《德国民法典》债法关系法规概述第二节 一般交易条款法一、概述二、内容上的变动第三节 房门口交易撤回法一、概述二、《德国房门口交易撤回法》第2条的删除三、撤回权及撤回期间四、退货权五、谕知义务六、与其他消费者保护规定的竞合关系第四节 远程销售法一、概述二、资讯义务三、撤回权第五节 消费者合同中的撤回权及退货权一、概述二、撤回权三、退货权四、撤回及退货的法律后果五、结合合同六、结合合同中的抗辩第六节 电子交易中的义务——《欧盟电子交易指令)的转化一、概述二、企业主的义务三、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附录一 《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全文)附录二 《德国民法典》新旧文本条文对照表主要参考书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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