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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义I---契约之成立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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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义I---契约之成立与生效

最 低 价:¥22.10

定 价:¥29.50

作 者:陈自强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2 年9月

I S B N:75036393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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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内容简介

本书为契约法的第一部分,讨论契约的成立与生效。在内容上涵盖传统法学教育课程民法总则法律行为的部分,与债编通则关于契约之成立与代理权授与的部分,以及物权法中有关物权行为的基本概念。买卖契约既然是法律行为中的典范,债编各论买卖若干的规定,也成为讨论的对象。缔约上过失,是因谈判缔约磋商而发生的法律问题,教科书多在契约成立的脉络中讨论之。但此制度理解上,许多基础知识,出现在后,与债之关系的内容有密切的关系,拟待他日再论。本书虽然无法将身份行为也一起讨论,没有资格称为完整的法律行为论述。然而,身份行为在法律行为当中,具有特殊性,被德国法律行为论收入其法律行为的最上位概念的抽屉中,一定感到相当的不自在,仿佛走进陌生的国度。终究,民法总则关于法律行为规定,最主要的适用对象,并不是身份行为,而是财产行为,尤其是其中的债权契约。身份行为究竟得否适用民法总则法律行为的规定,学说始终有争论。职是之故,探讨法律行为的概念与规定时,本书尽可能不举身份行为为例。本书主要的部分虽然集中在民法总则,但因不是以专以论述民法总则的规定为目标,当然无法取代民法总则的教科书,要能过关,取得学分,传统民法总则教书,仍然不可不读。就修习民法总则的课程而言,本书只能说是补充教材,充其量也仅是关于民法总则法律行为的教科书。但毫无疑问的,此部分最为主要。
  
  

作者简介

陈自强,1961年出生,台北市人,台湾大学法学士、法学硕士,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律师、司法官考试及格,现任台湾政治大学法律系教授,研究领域:民事财产法(总则、债法、物权、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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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缘起
自序
第一章法律行为总论
ⅰ法律行为之概念
  一、法律行为之本原
  二、抽象法律概念
  三、私法自治原则与法律行为之功能性概念
 ⅱ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
  一、债权行为与债之关系
  二、物权行为之概念
  三、物权行为之要件
 ⅲ意思表示的概念
  一、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
  二、意思表示的构成
  三、有相对人与无相对入的意思表示
  四、意思表示的发出与生效
第二章契约之成立
 ⅰ要约
  一、要约之认定
  二、要约之拘束力
.  三、要约之消灭
 ⅱ承诺与合意
  一、契约成立概说
  二、承诺的意思表示
  三、意思买现
  四、其它特殊情形
  五、合意与不合意
 ⅲ具有拘束力与不具有拘束力之约定
  一、契约拘束力
  二、不具有拘束力之约定
  三、无偿契约在契约法中特殊之地位
第三章契约自由原则及其界限
 ⅰ总说
  一、契约原则
  二、契约自由原则
  三、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
 ⅱ缔约强制
  一、缔约自由与缔约强制
  二、直接强制缔约
  三、间接强制缔约
 ⅲ契约方式规定
  一、总说
  二、不动产契约的法定方式
  三、方式欠缺的效果
 ⅳ契约内容自由之限别
  一、抵触强制禁止规定
  二、违背公序良俗
  三、定型化契约
第四章能力与意思之欠缺
 ⅰ行为能力之欠缺
  一、行为能力制度
  二、无行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
  三、限制行为能力入之意思表示
 ⅱ虚伪表示
  一、单独虚伪表示(心中保留)
  二、通谋虚伪表示
 ⅲ意思表示错误
  一、总说
  二、意思表示解释与错误规定之适用
  三、错误撤销之要件
  四、撤销权之行使与撤销之效果
 ⅳ意思表示欠缺主观要素
  一、欠缺行为意思
  二、欠缺效果意思
  三、欠缺表示意思
  四、意思表示非基于表意人意思而发出
 ⅴ诈欺与胁迫
  一、诈欺
  二、胁迫
第五章代理
 ⅰ总说
  一、归责规范
  二、归责规范之种类
  三、台湾地区代理规定之特色
 ⅱ有效代理之要件与效果
  一、代为或代受意思表示
  二、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
  三、代理权
  四、效果
 ⅲ无权代理
  一、代理行为效力未定
  二、表见代理
  三、无权代理人责任
第六章契约不生效力
 ⅰ法律行为不生效力
  一、不生效力之概念与种类
  二、法律行为无效与被撤销
  三、法律行为效力未定
  四、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ⅱ条件及期限
  一、条件总说
  二、法律行为附停止条件
  三、法律行为附解除条件
  四、期限
 ⅲ法律行为规定对物权行为之适用
  一、具体适用情形
  二、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之关系
 ⅳ契约有效成立之要件
  一、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要件
  二、契约成立与生效的三个层次
  三、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观点区别契约之要件
附录一名词索引
附录二台湾地区现行“民法”条文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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