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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卷《年鉴》所收载的1991-1992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除接续前两卷的各项内容外,新增加了中央综治委部分成员单位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和重庆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大幅度增加了对各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典型经验的介绍,以便有关部门和各地学习、借鉴。 |
| 一 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两个《决定》 二 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讲话中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论述(摘编) 三 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决定及其职责、任务 四 1979至1992年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概况 五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六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律、法规 七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重要会议和活动 八 地方篇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自治区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海南省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九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典型经验 十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表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和名单 十一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工作情况 十二 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大事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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