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研究中国法律传统的目的,是为了正确认识法律如何在发展中不断完善自己,以及它在社会的进步当中所处的位置和价值,从而把握法律发展,借以增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主动性。传统决不意味着腐朽、保守;民族性也决不是劣根性。传统是历史和文化的积淀,只能更新,不能 除,失去传统就丧失了民族文化的特点,就失去了前进的历史与文化的基础。经验证明,对传统的反思越深刻、越彻底,越能准确地撷其精华,弃其糟粕,从而创造出反映新时代特色的中华法系。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曾经冲击过世界,对世界法制文明产生过重大影响。中国传统法文化对东亚经济的发展不是阻力,而是动力。如果说晚清修建是中国法律近代转型的开端,此后经过中华民国,至新中国成立,再到今天的改革开放是中国法律向着现代化的目标前进所经历的几个阶段。由于社会的发展是永不停止的,因此法律的现代化也只有阶段性而没有终结。 |
| 张明楷教授,1959年7月生,湖北仙桃人。1982年毕业于原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同年攻读本校法学硕士学位, 1989年到日本东京都立大学法学部研修,1995年任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部客座研究员,1996年任日本东京都立大学法学部客座研究教授。1998年2月调入清华大学。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干事,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特约研究员,法律出版社特约编审,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顾问,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咨询监督委员等职。著有《犯罪论原理》、《刑事责任论》、《刑法的基础观念》、《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未遂犯论》、《刑法学》及《外国刑法纲要》、《刑法格言的展开》、《法益初论》、《刑法的基本立场》等。 |
| 一、中国法律的传统(一)引礼入法 礼法结合1、礼的产生2、礼的作用3、引礼入法4、礼法结合(二)恭行天理 执法原情1、天理与国法沟通2、国法与人情相合3、天理、国法、人情三者协调统一(三)法则公平 权利等差1、古代思想家关于法律公平的论述2、体现公平的法律原则3、与法律公平相矛盾的立法等差与司法特权(四)法自君出 权尊于法1、先秦的专制王权与法制2、皇权的制度化与法律化3、皇权与法律(五)家庭本位 伦理法治1、家法族规是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2、家族伦理法的发展进程3、伦理法的具体内容与家长权的法律表现4、家族本位伦理法的社会成因(六)重刑轻民 律学得秀1、刑与法同义,其基本功能是“禁暴止邪”2、历代主要法典是刑法典3、刑罚体系的严密与刑罚手段的残酷4、“重刑轻民”在司法制度中的体现5、律学是中国古代法学的集中代表6、“重刑轻民”的成因(七)以法治官 明职课责1、职官的设置与编制2、职官的任免考选3、职官的考课奖惩4、职官的俸禄与休致5、对职官的一般监督和法律约束6、要求官吏依状鞫讯,以法断罪(八)纵向比较 因时定制1、以前朝为鉴,确定新的法制建设重点2、律典的篇目结构经过比较而不断调整3、立法的内容经过比较而更加轻重有分和贴近生活(九)立法修律 比附判例1、制定法在传统法律中的地位2、判例法的发展及其作用3、制定法与判例法的相互为用是中华法系的特点和优秀(十)援法定罪 类推裁断(十一)无讼是求 调处息争(十二)诸法并存 民刑有分二、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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