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于1993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 附件: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葡萄牙文本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规则 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设立工作小组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加快澳门公务员本地化的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2000年度澳门财政预算草案编制问题的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澳门社会治安问题的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澳门邮票过渡性安排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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