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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明楷,男,1959年7月生,湖北仙桃人。1982年毕业于中国财经大学法律系。曾是东京大学客员研究员,东京都立大学客员研究教授和中南政法学院教授,现为清华大学法律学系教授、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干事。著《犯罪论原理》、《刑事责任论》、《刑法的基础观念》、《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未遂犯论》、《刑法学》(上、下册)、译《日本刑法典》。 |
| 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代序) 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惩罚 任何权力都不得位于法律之上 罪责越重,刑罚越重 任何人不因他人的不法行为受处罚 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犯人 法律不理会琐细之事 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 任何不因思想受处罚 不作为也是行为 原因的原因是结果的原因 幼年人无异于精神错乱者 无犯意则无犯人 不知法律不免责 法律不强人所难 紧急时无法律 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 受强制实施的恶行应当归责于强责者 因为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 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 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再度受罚 有疑时有利于被告 后记 第二版后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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