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由我国著名法制史文献学家田涛先生策划,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单位一流学者整理点校。 六部成文法典均選用国内最珍稀的善本为底本,加以点校断句,精心整理,是我国最为系统的传统成文法经典兴传世的重要典籍。 |
| 田涛,共和国的同龄人,祖籍山东,文革中上山下乡,后返城进入大学读书。现任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著名拍卖法专家、法律文献专家,曾经出访日本、美国、法国等多所著名高等学府讲学。主要著作有:《田藏契约》、《黄岩诉讼档案及黄岩调查》,主编《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中华传世法典》等法律文献20余部,撰写拍卖法、法律文献学论文百余篇。 .. << 查看详细 |
| 唐律疏議 卷第一名例 凡七條 笞刑五 杖刑五 徒刑五 流刑三 死刑二 十惡 八議 卷第二名例 凡一十一條 八議者(議章) 皇太子妃(請章) 七品以上之官(減章) 應議請減(贖章) 婦人有官品邑號 五品以上妾有犯 人兼有議請減 以理去官 無官犯罪 官當 . 除名 卷第三名例 凡一十條 免官 免所居官 除免官當敘法 以官當徒不盡 除免比徒 犯流應配 流配人在道會赦 犯死罪應侍家無期親成丁 犯徒應役家無兼丁 工樂雜戶及婦人犯流決杖 卷第四名例 凡八條 犯罪已發已配更為罪 老小及疾有犯 犯時未老疾 彼此俱罪之贓 以贓入罪 平贓及平功庸 略和誘人等赦後故蔽匿 會赦應改正徵收 卷第五名例 凡八條 犯罪未發自首 犯罪共亡捕首 盜詐取人財物首露 同職犯公坐 公事失錯自覺舉 共犯罪造意為首 共犯罪本罪別 共犯罪有逃亡 卷第六名例 凡一十三條 二罪從重 同居相為隱 官戶部曲官私奴婢有犯 化外人相犯 本條別有制 斷罪無正條 稱乘輿車駕及制敕 稱期親祖父母等 稱反坐罪之等 稱監臨主守 稱日年及眾謀 稱加減 稱道士女官 卷第七衛禁 凡一十八條 闌入廟社及山陵兆域門 闌入宮殿門及上閤 闌入踰閾為限 宮殿門無籍冒名入 宿衛冒名相代 因事入宮輒宿 無箸籍入宮殿 宮殿作罷不出 登高臨宮中 宿衛人被奏劾不收仗 應出宮殿輒留 闌入非御在所 已配仗衛輒迴改 奉敕夜開宮殿門 夜禁宮殿出入 向宮殿射 車駕行衝隊仗 宿衛上番不到 卷第八衛禁 凡一十五條 宿衛兵仗遠身 闌入行宮營門 宮內外行夜不覺犯法 犯廟社禁苑罪名 宮門等冒名守衛 越州鎮戍等城垣 私度及越度關 不應度關而給過所 關津無故留難 私度有他罪 人兵度關妄隨度 齎禁物私度關 越度緣邊關塞 緣邊城戍不覺姦人出入 烽侯不警 卷第九職制 凡二十三條 置官過限及不應置而置 貢舉非其人 刺史縣令等私出界 在官應直不直 官人無故不上 之官限滿不赴 官人從駕稽違 大祀不預申期及不如法 大祀在散齋吊喪問疾 祭祀朝會等失錯違儀 廟享有喪遣充執事 合和御藥有誤 造御膳有誤 御幸舟船有誤 乘輿服御物持護修整不如法 主司私借服御物 監當主食有犯 百官外膳犯食禁 漏泄大事 私有玄象器物 稽緩制書官文書 被制書施行有違 受制忘誤 卷第十職制 凡一十九條 制書官文書誤輒改定 上書奏事犯諱 上書奏事誤 事應奏不奏 事直代判署 受制出使輒干他事 匿父母及夫等喪 府號官稱犯父祖名 指斥乘輿及對捍制使 驛使稽程 驛使以書寄人 文書應遣驛不遣 驛使不依題署 增乘驛馬 乘驛馬枉道 乘驛馬齎私物 長官及使人有犯 用符節事訖稽留不輸 公事應行稽留 卷第十一職制 凡一十七條 奉使部送雇寄人 長吏輒立碑 有所請求 受人財為請求 有事以財行求 監主受財枉法 事後受財 受所監臨財物 因使受送遺 貸所監臨財物 役使所監臨 監臨受供饋 率斂所監臨財物 監臨之官家人乞借 去官受舊官屬士庶饋與 挾勢乞索 律令式不便輒奏改行 卷第十二戶婚 凡一十四條 脫漏戶口增減年狀 里正不覺脫漏增減 州縣不覺脫漏增減 里正官司妄脫漏增減 私入道 子孫別籍異財 居父母喪生子 養子捨去 立嫡違法 養雜戶等為子孫 放部曲奴婢還壓 相冒合戶 同居卑幼私輒用財 賣口分田 …… 宋刑统 天盛改舊新定律令 大元通制條格 大明律 大清律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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