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总则 (一)建筑和建筑法的涵义 (二)建筑法的立法宗旨 (三)建筑法的适用范围 (四)建筑活动的原则 (五)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机构 二、建筑许可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二)建筑活动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建筑活动单位的资质管理制度 (四)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制度 三、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一)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一般规划 (二)建筑工程的发包 (三)建筑工程的承包 (四)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 (五)建筑工程的合同 四、建筑工程监理 (一)建筑工程监理的概念和范围 (二)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制度 . (三)建筑工程监理的依据、内容和程序 (四)建筑工程监理合同 五、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一)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制度 (二)建筑工程设计安全管理 (三)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四)建筑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五)建设行政等部门的建筑安全管理 六、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一)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制度 (二)建筑企业质量的体系认证制度 (三)建设单位工程质量责任制度 (四)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质量责任制度 (五)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质量责任 (六)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七)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八)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九)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七、法律责任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附录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主要参考书目 后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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