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滕晓春,山东烟台市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1994年毕业于山东大学,获经济学学士学位,1995年和2002年先后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一直致力于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证券法等的教学和研究,先后在《民商法论丛》、《公司法评论》、《法制日报》、《法律与社会》、《北京金融》等学术期刊和报纸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 .. << 查看详细 |
|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特权法的立法宗旨) 第二条(物和物权的种类) 第三条(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平等保护一切市场主体的原则) 第四条(物权保护原则) 第五条(物权法定原则) 第六条(物权公示原则) 第七条(物权限制原则) 第八条(物别法优先原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 第十条(不动产梳一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申请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的职责)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的禁止行动)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变更时间) 第十五条(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的效力)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等) .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与登记簿不一致时的效力) 第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查询权) 第十九条(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预告登记) 第二十一条(虚假登记、错误登记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收费)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 所有权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五编 占有 附则 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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