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柯克,生于1552年,卒于1634年。1593年,在第二次当选英国国会议员期间,他成为下院议长。次年,伊丽莎白一世任命他为总检察长,此后他一直担任这个职位到1603年詹姆斯一世肚继位。3年后,詹姆斯任命他为高等民事法院首席大法官,6年后,他被提拔为上座法院的首席大法官。1616年,詹姆斯对柯克试图限制国王权力的种种努力打为恼怒,免去厂他的职位。但一年后,柯克又回到枢密院。1621年,柯克当选为国会议员,由于他在那里的活动而被四人伦敦塔,但当年又被释放了。1624年和1625年,他又入选过国会议员。1626年,他被查理一世遴选担任门金汉郡长,从而离开国会。1628年,他又入选国会,弁-起苹和指导通过《权利请愿书》的活动中发挥厂领导作用。这届国会后,他以76岁高龄退休,撰写他的《法律总沦》。在他担任总检察长和首席大法官期间还出版厂11卷的《判例汇编》。 霍布斯,1588年生:于英国,卒于1679,是西方哲学史上最重要的政治哲学家之一。作为克伦威尔同时代的人,他对于国家和法律的根本问题进行了精深的思考。他的《利维坦》具有非凡的逻辑性和想像力,使政治哲学得到了一种逻辑严密的系统发挥,成为经世名著。 |
| 论理性的律法 论主权权力 国王是最高法官 论法院 论极刑犯罪 论异端罪 论侵犯王权罪 论刑罚 论赦免 论关于我的与你的法律 《利维坦》论法律和司法之章节 附录 黑尔首席大法官对霍布斯的《法律对话》之回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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