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是GB/T 7165《气态排出流(放射性)活度连续监测设备》标准的第3部分。该标准共包括下列五个部分: ——GB/T 7165.1《气态排出流(放射性)活度连续监测设备 第1部分:一般要求》; ——Gg/T 7165.2《气态排出流(放射性)活度连续监测设备 第2部分:放射性气溶胶(包括超铀气溶胶)监测仪的特殊要求》; ——GB/T 7165.3《气态排出流(放射性)活度连续监测设备 第3部分:放射性惰性气体监测仪的特殊要求》; ——GB/T 7165.4《气态排出流(放射性)活度连续监测设备 第4部分:放射性碘监澍仪的特殊要求》; ——GB/T 7165.5《气态排出流(放射性)活度连续监测设备 第5部分:氚监测仪的特殊要求》。 本部分是对GB 7165.3-1989的修订。 本部分等同采用IEC 60761-3:2002《气态排出流(放射性)活度连续监测设备第3部分:放射性惰性气体监测仪的特殊要求》(英文版)。 为便于使用,本部分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删除原国际标准的前言; ——用小数点“.”代替原国际标准中的小数点“,”; ——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将已有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国际标准改为我国的标准(以GB/T 2423.5-1995代替IEC 60028-2-27:1987,以GB/T 7165.1-2005代替IEC 60761-2:2002,以GB/T 17626代替IEC 61000,以GB 9254-1998代替IE(2/CISPR 22); ——在交流电源的电压和频率中只保留我国现行使用的内容。 本部分代替GB 7165.3-1989《气态排出流(放射性)活度连续监测设备第三部分:惰性气体排出流监测仪的特殊要求》。 本部分与GB 7165.3-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仪表在给定期间排放的放射性气体的活度和/或放射性气体混合物成分信息的功能; ——对仪器的测量范围,由不得少于三个十进位修订为不应少于五个十进位; ——对气体参考试验源体积活度的不确定度作了修订,不确定度由不大于10%修订为小于7%(k=2); ——对标准试验条件作了修订,增加对天然放射性惰性气体氡、静电场和化学污染的要求,减少了预热时间; ——对指示值相对固有误差的线性要求由20%修订为10%; ——对指示稳定性试验要求的持续时间由500h修订为100h; ——对报警阈值稳定性试验要求的时间由500h修订为100h; ——对特定核素放射性活度监测仪,其他核素的影响由1%修订为15%; ——对室内仪表环境温度的要求由10℃~50℃修订为10℃~35℃; ——对相对湿度试验的要求由87%~92%(30℃±2℃)修订为90%(35℃); ——改变影响量的试验内容中增加了对密封、机械冲击和电磁兼容性的要求; ——对空气回路试验框图进行了修订,时间影响量的量值范围由1h~100h修订为30min~100h: ——“空气吸收剂量率”修订为“空气比释动能率”; ——表5参考源中增加β能量平均值。 本部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应与GB/T 7165.1-2005结合使用。 本部分由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核仪器仪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本部分起草人:徐进财、施红。 原标准于1989年10月首次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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