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断: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使矿区总体设计有所遵循,适应矿区建设 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的矿区总体设计,对改、扩 建的矿区总体设计可参考使用。 第1.0.3条矿区总体设计是指导矿区技术、经济全面发展 的重要文件,是安排矿区建设计划和编制矿区内矿、厂等单项工 程设计的依据。 第1.0.4条矿区总体设计必须体现深化改革精神,适应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城乡社会综合服务体系的发展, 矿区建设要充分利用当地社会协作的有利条件;必须遵循国家各 项法律和法规,贯彻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及煤炭 工业技术政策,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对国家稀缺煤类进行保 护性开采;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不断提高机 械化水平,改善劳动条件和提高经济效益。 第1.0.5条矿区总体设计应根据批准的矿区详查地质报 告,并附有一二个井田的勘探《精查》地质报告,以及批准的矿 区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书进行编制。 第1.0.6条矿区总体设计应阐明设计的指导思想,论证矿 区开发的建设条件和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根据市场调研 预测,论证矿区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从技术上、经济上分析建 设和生产的合理性,并确定矿区开发和建设的各项原则、方案,一 般包括:统筹规划煤炭资源和矿区开发布局、开发方式和建设规 模;井田划分、矿井或露天矿设计生产能力、井田开拓方式和工 业场地位置;煤的用途和用户、煤的洗选与加工、选煤厂布局;矿 区辅助、附属企业及设施;行政管理、文教卫生及生活设施:矿 区运输、供电、信息网、给排水、防洪排涝、综合利用、环境保 护、土地利用、居住区规划;以及矿区建设顺序和工期,科研和 培训工作,矿区建设投资、材料、劳动力的估算,经济效益的分 析和论证等。 矿区总体设计中的地面运输、供电、信息网、给排水、防洪 排涝、爆破材料库位置和居住区规划等,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 取得书面协议。 矿区总体设计应结合国土规划、城镇规划、区域经济规划统 筹考虑。 第1.0.7条在矿区总体设计中应对矿区建设前期准备及矿 区内各单项工程的建设顺序进行优化,按合理工期分期分批地组 织进行。结合矿区特点,在施工网络安排时,应尽量利用矿区永 久基础设施。 第1.0.8条邻近老矿区的新矿区建设,应充分发挥老矿区 设施的作用,避免重复建设,以节省投资。 在市场经济较发达地区,新建矿区的辅助生产和生活服务设 施,宜与社会类似企业联合或合并组建,发展形成规模经营。 第1.0.9条对于边远偏僻地区新建大型矿区,其产品的外 运通道、市场开拓和地区生态承载能力等复杂问题,如在总体设 计时仍不能落实,影响建设和生产发展者,应附专题报告,说明 情况,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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