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书不仅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方面进行了阐述,而且还从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尽可能使读者在经商、工作、劳动、消费、储蓄等等方面都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真正实现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工作报告中提出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治国要求,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我国的民主与法制日臻完善。 |
| 甘怀勇,1953年生,大专学历,会计师、政工师,多年从事企业财务、政工、人事管理工作。曾在人民日报社新闻函授部和江西省经济法律法规培训班接受培训,在各类报刊发表多篇文章,长期关注外来打工人员权益保护问题,现任广东省东莞市某三资企业副厂长,主管会计。 |
| 一 违反劳动合同造成损害的赔偿 1、劳动关系成立,未签订劳动合同造成职工损害的赔偿 2、劳动合同期满留用,未续订劳动合同的赔偿 3、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约定增加薪金的赔偿 4、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造成损害的赔偿 5、未经劳动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造成损害的赔偿 6、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造成损害的赔偿 7、用人单位造成被裁减员工经济损失的赔偿 8、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终止劳动俣同的赔偿 9、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天通知被辞退职工的赔偿 10、分公司造成劳动者损害的,其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应当赔偿 二 侵害劳动者假期待遇的赔偿 11、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职工带薪年待遇的赔偿 12、用人单位拒不支付依法登记结婚的职工婚假工资的赔偿 13、用人单位拒不付依法应当享受的享受的丧假工资的赔偿 14、用人单位拒不付依法应当享受的探亲假工资的赔偿 三 侵害劳动者工资待遇的赔偿 四 侵害发工合法权益的赔偿 五 侵害劳动者工伤待遇的赔偿 六 侵害劳动者病伤假待遇的赔偿 七 侵害违纪工人合法权益的赔偿 八 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赔偿 九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赔偿 十 运输部门造成损害的赔偿 十一 银行储蓄所造成储户经济损失的赔偿 十二 邮政部门造成损害的赔偿 十三 治安部门造成损害的赔偿 十四 其他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 后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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