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孙光宁,1981年生,山东枣庄人。山东大学威海分校讲师,法学博士,山东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山东大学法律方法论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律方法与司法理论研究所”兼职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方法论,已在《山东大学学报》、《刑事法评论》《青海社会科学》、《内蒙古社会科学》、《理论视野》等核心刊物发表论文30余篇,其中部分论文被《新华文摘》和《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参加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教育部项目、司法部项目以及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等多项项目,合著《法律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法律解释学——立场、原则与方法》(湖南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司法方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和《法律方法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等。 |
| 第一章 可接受性是什么 第一节 基本界定:多维学科视角的界定及其耦合 第二节 理论来源:新修辞学、非形式逻辑及其他 第三节 兴起原因:从一般到特殊的渐次分析 第二章 听众:实现接受的背景与场域 第一节 听众接受:反思司法过程的性质 第二节 理想听众:法律解释共同体、法官及其共性人格 第三节 特殊听众:陪审团、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 第三章 共识:实现接受的出发点 第一节 为何共识:司法共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第二节 法官释明:司法共识形成的主导进路 第三节 两造协商:司法共识形成的多维进路 第四章 法律解释:为接受寻找权威 第一节 司法权威的方法论指向 第二节 可接受性作为法律解释的评价标准 第三节 解释方法与类型权威的关照 第五章 法律论证:因证立而接受 第一节 瑕不掩瑜:法律论证方法的价值与局限 第二节 异曲同工:法律论证方法的共同指向 第三节 由表及里:法律论证中的证立与接受 第六章 判解研究:可接受性的实践运作 第一节 “合理怀疑”的接受:辛普森案中的法律论证 第二节 隔离的接受与不接受:布朗案中的法律论证 第三节 接受的实现与巩固:“贾正名誉权案”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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