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曾鸣,从事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业务的经营和管理已30多年.1995年至2010年3月任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国际结算部处长、总经理。现任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国际结算部督导。熟悉国际、国内贸易融资业务的各项产品和市场情况。在国际结算业务经营和管理、防范欺诈和处理欺诈案例、贸易融资业务风险管理等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多次参加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的例会.对UCP600有深刻的理解。曾编著了《UCP600的主要变化及对实务的影响》-书,被中国银行总行用做全辖电子化培训教材并出版。 |
| 第1条 UCP的适用范围 第2条 定义 第3条 解释 第4条 信用证与合同 第5条 单据与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第6条 兑用方式、有效期和交单地点 第7条 开证行责任 第8条 保兑行责任 第9条 信用证及其修改的通知 第10条 修改 第11条 电讯传输的和预先通知的信用证和修改 第12条 指定 第13条 银行之间的偿付安排 第14条 单据审核标准 第15条 相符交单 第16条 不符单据、放弃及通知 第17条 正本单据及副本 第18条 商业发票 第19条 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 第20条 提单 第21条 不可转让的海运单 第22条 租船合同提单 第23条 空运单据 第24条 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 第25条 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 第26条 “货装舱面”,“托运人装载和计数”,“内容据托运人报称”及运费之外的费用 第27条 清洁运输提单 第28条 保险单据及保险范围 第29条 有效期或最迟交单日的顺延 第30条 信用证金额、数量与单价的伸缩度 第31条 部分支款或部分发运 第32条 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 第33条 交单时间 第34条 关于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第35条 关于信息传递和翻译的免责 第36条 不可抗力 第37条 关于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 第38条 可转让信用证 第39条 款项让渡 附录 后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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