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该研究报告是工商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工商企业、教学与研究机构的人员共同参与调查研究完成的成果。它和单纯由研究机构人员或单纯实务部门工作者出面向上述部门等经过调查做的报告不同,它反映了不同机构、不同视角、不同出发点、基于不同职业意识的不同专业人士,出于不同的要求对这个问题的观点,它是综合不同部门意见的一项合作成果。 二、研究报告是在由上述不同部门的研究者共同对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等省市的多家国有、集体、私营等不同经济成分、不同经济类型的企业,从中央到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法院,乃至有相关经验的律师进行广泛、深入的实际调查的基础上,再经过理性的梳理完成的,因此,该成果所依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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