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是对QB/T 1786—1993《兔耳草醛》的修订。
本标准与QB/T 1786—1993市H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B等、c等规格(见1993年版4.2、4.3和5.1);
——删除了含醛量(以兔耳草醛计)(见1993年版5.1);
——含量由“≥97.0%(异构体总和)”改为“≥97.0%(兔耳草醇含量应≤2%)”(见4.7,1993年版5.1)。
本标准使用重新起草法修改采用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下属的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制定的《兔耳草醛》(代号为JECFA
1465)。
本标准与CAC(JECFA 1465)相比,主要技术差异如下:
——溶解度(20℃)由“溶解”改为“1m1试样全溶于3m1 80%(体积分数)乙醇中”(见4.6);
——含量(GC)由“≥90%”改为“≥97.O%(兔耳草醇含量应≤2%)” (见4.7)。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香料研究所、上海东氏香精香料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其璋、姚连英、曹怡。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QB/T 1786—1993《兔耳草醛》。
本标准于1993年4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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